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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5-02 08:09:02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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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与审计处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日
  


  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试行)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一)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具备办证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办证所需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1.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一般规范表述为“广州市XX区XX培训中心(学校)”,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须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2.学校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3.校外培训机构要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培训机构设立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纳入审批部门党组织管理。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为5人以上并且为奇数。组成人员要在提交的名单上签名,其任职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等。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受聘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聘用外籍教师的,须符合《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1.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儿童培训场所不得超过3层(含3层)。
  2.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培训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范围,主要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3.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涉及引进教材的,应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本指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办证须提交资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三)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中国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举办者个人简历。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载明产权。如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银行存款证明、设备设施购买发票等。资产来源是指学校资产构成的形式,如自有、租赁、购买、捐赠等。
  (五)办学场地证明文件。
  1.产权证明文件。自有校舍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校舍的,提交合法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2.场地安全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需要明确教育培训或办学用途。未达到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检查条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列入“备案”对象抽查的,如果未被抽中为“抽查对象” ,提交网上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还需提交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六)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材料。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从事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经历的有关证明材料、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等。
  (八)专兼职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任教课程),分别列出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九)拟开设培训课程的培训计划、教材。
  (十)拟办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联合办学协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十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
  四、办理程序
  (一)校外培训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申办者向属地区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及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办学条件及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区教育局批准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的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非营利性的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三)各区教育局均已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各区的校外培训机构申办的程序和要求,申办者可网上登录“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sbs.gz.gov.cn/gz/index.jsp),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页面点击进入“区县分厅”,根据机构所在地选择对应的区,点击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XX区分厅”页面,在搜索栏输入“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查询,即可出现“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事项。点击进入该事项即可见到该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如需网上申请的,可点击该事项右边“在线申办”,注册登录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后即可办理线上申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docx
     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docx
     3.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zip
     5.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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