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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12号

  • 发布时间:2020-08-12 09:28:13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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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行复〔2020〕第12号

  申请人:朱某。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忠       职务:局长

  申请人朱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云教复〔2020〕103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母名下位于花都区的房产从2018年购置之日起就出租给大型房产代理公司链家旗下的租赁部门:自如。租赁期长达5年。申请人及其家人不具备在花都区居住的条件。申请人及其父母、姐姐从2009年起就在白云区居住,申请人的父母一直在白云区工作。申请人和姐姐一直在白云区上幼儿园,姐姐现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学校上小学。申请人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中关于就近入学的条款,有权申请白云区的小学学位。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云教复〔2020〕103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就近安排申请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入读小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云教复〔2020〕103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2.《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3.申请人及父亲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租赁合同;6.资产管理服务合同;7.申请人姐姐就读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学校的证明及学生基本信息表;8.申请人就读于广州市白云区祥景实幼儿园的证明;9.朱某某居住于白云区雍翠路4号1503房的证明;10.工作证明;11.2020年广州公办小学学位申请表;12.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教复〔2020〕103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名下拥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银松一街1号1501房产。基于这一事实,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云教〔2018〕159号)第二条第十款:“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白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持当地住建部门认可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实际租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唯一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申请人不符合“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白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这一条件。据此,申请人的学位应由花都区教育局为其安排。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符合本区统筹安排学位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了其法定监护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银松一街1号1501房产一套,不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云教〔2018〕159号)“二、小学招生”中“(十)安排学位”的规定。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两法定监护人均在本区上班、申请人姐姐在本区上学及购置的房产已出租等问题,这是申请人自身家庭情况,与本案认定无直接关系。

  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2.《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教〔2018〕159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父亲名下有一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银松一街1号1501房的商品房,并于2018年11月19日与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将该处房产委托给该公司管理,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3年5月13日。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祥景花园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显示,2018年1月1日,申请人父亲租赁了广州市白云区雍翠路4号1503房,租赁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申请人与其家人居住在该房。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北路93号之一,并于2020年5月8日提交《2020年广州公办小学学位申请表》,申请就读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学校小学部。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云教复〔2020〕103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认为申请人父亲的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故应由花都区教育局为申请人安排学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因此,广州市、区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义务。《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第二点第十项规定,“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具有白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个教育指导中心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虽然申请人父亲名下有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但申请人户籍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并且其所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为白云区雍翠路4号1503房。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符合“人户一致”的要求,其学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安排。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作出的云教复〔2020〕103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安排小学学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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