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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8号

  • 发布时间:2020-08-12 1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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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行复〔2020〕第8号

  申请人:蔡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贵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系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磊,系被申请人职员。

  申请人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荔湾区教育局”)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荔教访2020050802”号《告知书》,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同日依法受理。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8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程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苏某某、雷磊出席了听证会。经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两岁时随父母来广州,父亲蔡杰在在雅迪玩具厂工作,母亲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群兴绣花厂工作,哥哥蔡佳雄在广州市荔湾区双桥小学读书,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荔湾区。2017年3月12日,申请人父亲去世。2020年9月,申请人已到入学年龄,申请人的母亲王某某于2020年5月份依据《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2020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在网上进行报名登记,被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入学条件。于是申请人母亲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希望教育局及学校能按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批准申请人能就近面试入学。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广州市荔湾区2020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荔教办〔2020〕35号,以下简称“荔教办〔2020〕35号文”)为由,建议申请人报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地报读公办学校。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哥哥在广州读小学,让申请人回户籍所在地读书,申请人母亲一人无法同时照顾两个小孩。根据《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荔湾区教育局以申请人属于非广州市户籍,剥夺其与适龄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申请人对此不服,要求撤销荔湾区教育局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荔教访2020050802”号《告知书》,依法落实申请人就近免费入学事宜。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荔教访2020050802”号《告知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3、申请人母亲王某某的《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明》、《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4、申请人父亲蔡杰在的《火化证》;5、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6、申请人父亲蔡杰在的《广东省居住证》;7、《户口簿》;8、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9、申请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证;10、蔡佳雄奖状;10、蔡佳雄学生卡;11、申请人家庭照片两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并无广州户籍,不符合荔湾区地段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条件。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以信访件的方式受理申请人请求就近入读公办小学的申请,经核查,申请人户籍为广东省海丰县,而非广州市,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穗教规字〔2018〕3号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做好本行政部门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安排学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人户一致’具体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申请人不符合荔湾区地段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条件。

  2、申请人并未依法提出积分入学申请,无法通过积分入学方式安排学位。根据穗教规字〔2018〕3号文,“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由各区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荔湾区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荔教规〔2020〕1号,以下简称“荔教规〔2020〕1号文”)和《关于做好2020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荔教〔2020〕30号,以下简称“荔教〔2020〕30号文”),按照《2020年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日程表》“4月20日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积分或提出积分调整、积分异议”,但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荔湾区教育局信访时已错过了积分入学申报的时间,无法通过积分入学方式为其安排学位。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的规定,适龄儿童入学的原则是依据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监护人户籍均不在广州市,故被申请人无法通过就近入学原则为其安排公办学校学位。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其出具了“荔教访2020050802”号《告知书》,告知其不符合地段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条件,且已错过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时间,建议其抓紧报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地报读公办学校。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来访登记表》;2、“荔教访2020050802”号《告知书》;3、《信访工作反馈审批单》;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5、《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2020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荔教办〔2020〕35号);6、《关于做好2020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荔教〔2020〕30号);7、“荔教访2020060903”号《告知书》、送达电子邮件截图及申请人签收证明文件。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海丰县,现在广州生活,属于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亲蔡杰在于2017年3月身亡,其母王某某目前在广州市荔湾区群兴绣花厂工作。申请人母亲于2020年5月8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就近入读公办小学起始年级的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后,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广州市户籍,不符合“穗教规字〔2018〕3号文”及“荔教办〔2020〕35号文”中关于“人户一致”的要求,不具备荔湾区地段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条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按照广州市及荔湾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相关政策规定为申请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但因申请人已错过积分入学申报时间,所以无法通过积分入学的方式为其安排学位。2020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荔教访2020050802”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地段安排入读公办学位的条件,且又错过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申报时间,建议其抓紧报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地报读公办学校。

  另查明,被申请人制定的“荔教〔2020〕30号文”及“荔教规〔2020〕1号文”均已于2020年4月3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上述文件对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明的流程、时间、期限、报名地点等相关内容均进行明确的规定。

  2020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作出“荔教访2020060903”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荔教办〔2020〕35号文”规定:“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可接受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和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申请登记,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到相应的学校申请。”建议其在荔湾区公办小学完成地段学生招录后联系学校申请办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首先应该考虑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本地的教育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具有当地户籍并在本地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政策条件应由输入地人民政府制定。

  2018年3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对于来穗人员在穗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实施积分指标体系管理。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享受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居民户口;(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三)按规定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四)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2018年5月,本机关印发《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规定:“各区政府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学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报名”。被申请人依据前述文件,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2020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广州市荔湾区2020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学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及流程进一步细化,其中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招生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上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申请人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也不属于政策性照顾学生范畴,应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政策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其申请积分入学,导致被申请人不能通过积分入学方式为其安排学位。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情况,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其解决方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作出的荔教访2020050802号《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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