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9号

  • 发布时间:2020-08-20 14:25:22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穗教行复〔2020〕第9号

  申请人:黎某某。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贵       职务: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荔湾区教育局”)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荔教转信〔2020〕12号《告知书》,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已于同日依法受理。经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父亲黎某某和母亲高某某长期在广州荔湾区工作,已在荔湾区居住了二十多年。申请人应于今年9月入读小学一年级,遂向荔湾区教育局提出就近入学的申请,但荔湾区教育局认为申请人父母在其户籍地从化区有农村自建房,不符合统筹安排公办学位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安排公办学校学位。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荔教转信〔2020〕12”号《告知书》,安排申请人就近入读公办小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荔教转信〔2020〕12号”《告知书》;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广州公办小学学位申请表》;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4、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5、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7、申请人母亲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母亲2018年租赁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广雅后街一巷13号之一704房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9、申请人父亲2009年租赁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街广雅后街一巷13号之一504房的租赁备案合同;10、申请人父亲申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1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12、林某某、陈某某手写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4黎某某(2018年租赁合同出租方代理人)手写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3、荔湾区西村健苗幼儿园出具的《证明》;13、2020年5、6、7月申请人缴纳房租的收据3张、2018年7押金单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十一)安排学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人户一致’具体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因申请人户籍为广州从化区,其法定监护人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下罗村东城有宅基地房屋的宅基地证明,其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从化区,根据《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2020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荔教办〔2020〕35号),其不符合荔湾区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位的条件。该生家长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如果其不提供其宅基地证,荔湾区教育局查不到,此行为是属于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不能作为荔湾区教育局安排公办学位的条件。根据上述文件,且依据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从化区名下有宅基地的事实,荔湾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出具“荔教转信〔2020〕12号”《告知书》,建议家长回户籍地报读公办学校。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信访事项转送函》(穗教信案〔2020〕12号)及相关资料;2、《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3、《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2020年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荔教办〔2020〕35号);4、《受理告知书》;5、“荔教转信〔2020〕12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从化区,其父黎某某1998年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下罗村东城队的宅基地上有自建房(即户籍地址)。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出具的《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显示:截至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无其他已登记房地产。2009年,申请人父亲黎某某与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已备案),租赁荔湾区西湾路广雅后街一巷13号之一504房,租赁期限为200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实际居住期限为2009年至2018年。2011年6月,申请人父亲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登记设立“广州市荔湾区濠金鞋材行”,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9号8225号档位。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母亲高某某与卓李(委托代理人黎学恒)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已备案),租赁荔湾区广雅后街一巷13号之一704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申请人与其监护人在该房从2018年8月1日居住至今。

  另查明,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申请人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村健苗托儿所就读。申请人2020年6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入读公办学校,2020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荔教转信〔2020〕12”号《告知书》,2020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前述《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认定问题。申请人父亲虽然于1998年在其户籍所在地自建住宅楼,但根据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申请人一家十多年来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房租缴纳凭证、租赁合同出租方委托代理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所在托儿所的证明等文件可以相互印证,显示申请人一家确实长期在广州市荔湾区居住,目前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应为荔湾区广雅后街一巷13号之一704房。此外,根据对申请人提供的广州市荔湾区濠金鞋材行《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广州市荔湾区濠金鞋材行经营者为申请人父亲黎某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1年6月17日,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9号8225号档位,状态为在(营)开企业,显示申请人父母长期在荔湾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根据前述事实,本机关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为荔湾区。

  关于申请人是否适用“统筹安排入学”的招生政策问题。《关于印发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第二点(十一)项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应与本局发布的指导意见相一致。对于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属于同一个区的,应该按统筹入学的标准执行,而非执行“人户一致”的标准。鉴于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在荔湾区,与其户籍所在地从化区不属于同一个区,按照广州市现行的招生政策,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统筹安排学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作出的荔教转信〔2020〕12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免予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