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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穗教育行复〔2020〕第17号

  • 发布时间:2020-08-19 11:23:5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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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育行复〔2020〕第17号

  申请人: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号楼2楼、3楼,4号楼2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学位安排问题,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8月6日依法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因问题得到解决,因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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