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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19号

  • 发布时间:2020-10-13 11: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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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行复〔2020〕第19号

  申请人:傅某某,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北艾路901弄2号202室。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忠       职务:局长

  申请人傅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未恰当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2019年5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教育指导中心在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以下简称“和乐幼儿园”)张贴公告,由于和乐幼儿园存在债权债务股权纠纷,严重影响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决定暂不下达2019年秋季入读小班招生指标,同时不允许和乐幼儿园以任何形式招收其他年龄段的插班幼儿。2019年5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和乐幼儿园进行整改,暂停招生。

  2020年7月,申请人获悉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关于公布白云区2020年秋季民办幼儿园小班招生计划的通知》,恢复了和乐幼儿园的招生。

  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和乐幼儿园的举办者。申请人与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间的(2019)沪0115民初64449号、(2020)沪01民终4037号民事诉讼纠纷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5执15907号,执行金额近300万元。目前,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较大债务纠纷未处理,被法院采取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仍存在较大的办学风险,严重影响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和乐幼儿园有限公司的办学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在其举办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仍旧下达招生计划,属于未恰当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暂停和乐幼儿园的招生,待处理好相关纠纷且消除办学风险后,视情况再予研究恢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网页截图;3.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公布白云区2020年秋季民办幼儿园小班招生计划的通知》网页截图;4.被申请人作出的云教民〔2019〕责改字2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5.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有限公司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6.(2019)沪0115民初64449号民事判决书;7.(2020)沪01民终4037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一、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和乐幼儿园的设立及其他各个环节都依法履行了职责。被申请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主要体现在设立时资金的审查和设立之后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和乐幼儿园于设立时已提交验资报告,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2020年8月28日,和乐幼儿园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被申请人针对和乐幼儿园因经济纠纷引起的办学风险进行了积极妥善的处理,不存在未恰当履行职责的情形。针对和乐幼儿园因存在巨额经济纠纷影响正常保教秩序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其发出了云教民〔2019〕责改字2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石井教育指导中心也在和乐幼儿园门口张贴了公告,暂不下达2019年秋季入读小班招生指标。

  2020年1月16日,和乐幼儿园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处理家长退费的报告》及相关的退费协议,并提出了2020年3月恢复招生的申请。被申请人经过核实,和乐幼儿园落实整改基本到位,原保教、后勤等人员已分流,为保障幼儿园的健康发展,建议在具备师资、后勤保障等人员的前提下,同意其恢复招生。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下达广州市白云区2020年秋季民办幼儿园小班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人与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与本案无关。申请人与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2019)沪0115民初64449号民事案件与本行政复议案件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和乐幼儿园发出的云教民〔2019〕责改字2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非基于前述民事案件,整改通知书中存在的事项于2020年1月已经整改完毕,而上述民事案件2020年6月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和乐幼儿园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和乐幼儿园的股东之一。作为股东,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和乐幼儿园无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验资报告;2.《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3.延时提交情况说明;4.《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有限公司因存在巨额经济纠纷导致办学风险的情况报告》(云教〔2019〕253号);5.《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核查媒体报道白云区一幼儿园突然宣布停业情况报告》;6.谈话记录;7.《关于和乐幼儿园家长预缴费用的处理方案》;8.垫资证明;9.公告;10.退款协议书和收款收据;11.《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和乐幼儿园处理家长退费的报告及承诺书》;12.《承诺书》。

  本机关查明:和乐幼儿园是经被申请人2018年8月审批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全称是广州市和乐幼儿园有限公司,办学规模6个班,办学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沙风一路91、93号。因和乐幼儿园存在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影响正常的保教秩序,被申请人5月10日向和乐幼儿园发出了云教民〔2019〕责改字2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9年6月20日,和乐幼儿园拖欠的36名教职员工工资432502.52元由新接管方陈茹垫付完毕。2019年6月24日,和乐幼儿园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家长预缴费用的处理方案。至2020年1月16日,和乐幼儿园已完成大部分家长预缴款项的退还,并向被申请人提出恢复招生的申请。鉴于和乐幼儿园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下达广州市白云区2020年秋季民办幼儿园小班招生计划,恢复了和乐幼儿园的招生。

  另查明,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和乐幼儿园的举办者之一,该公司与本案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64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2日生效,被执行人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负有监督职责。被申请人发现和乐幼儿园存在财务问题后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在和乐幼儿园整改后恢复其招生计划,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恰当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申请人是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是和乐幼儿园的股东之一。申请人的债务人并非被申请人监管的对象,被申请人对和乐幼儿园的监管行为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知不足(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其债权实现并不依赖于被申请人对和乐幼儿园的监管。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和乐幼儿园财产情况履行监管职责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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