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公示信息汇总》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办学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公开化、透明化,我局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须公示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公示信息汇总》,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教育局
2023年9月11日
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公示信息汇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公开化、透明化。现汇总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须公示的信息内容如下:
一、公示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下述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收费账户、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程序;
(四)从业人员信息及从业人员招用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
(五)招生简章、招生广告;
(六)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培训班次;
(七)培训材料符合规定书面承诺;
(八)音视频监控设备提示性标识;
(九)未成年人安全警示标示;
(十)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宣传图示/疏散通道示意图(安全撤离通道、路线)及标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承诺书;
(十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公示平面示意图、安全指示标志;
(十二)体育类培训机构室内场地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公示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主入口处(如大堂或前台位置)以悬挂、张贴等方式公示前述材料。公示位置应当正对入口或通道,与入口或通道距离适当,光照充足且无遮挡,不得因环境、距离或位置方面原因造成识读障碍。确因场地限制无法在主入口处公示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且满足前述光照充足且无遮挡、不得造成识读障碍的要求。
公示内容中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原则上培训机构应设置《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一并公示,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一并公示的,需分别在符合前款要求的位置公示相关内容。
公示内容中第(三)(四)(七)项,培训机构有网站的,还应在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
营利性培训机构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二)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公示原件的,原则上应公示同等规格的彩色复印件,并说明核验途径。
其它规范对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示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之外的其它材料,应当使用不小于A4规格打印纸张打印,使用宋体、仿宋等便于识别的字体,字号应当不小于四号且确保一般视力的消费者能够正常识别和阅读。
公示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之外的其它材料,应当加盖机构公章。
(四)公示材料外观应当规整、洁净;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因专用名词或外文材料等原因确需使用外文的除外)和现代汉语语法,表达准确无歧义。公示材料内容应当合法、健康,不得包含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五)公示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包括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名单、培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教师资格(或从业资格)、专业、学历、专兼职情况、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
(六)培训机构应当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账户、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
(七)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中明确载明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培训班次以及培训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一并公示。
(八)培训场所的音视频监控设备均应设置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
(九)培训机构应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十)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疏散通道示意图、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承诺书,体育类培训机构公示平面示意图、安全指示标志,图示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的图示,安全通道、疏散通道的方位指示应当具体明确、不得使人产生误导。
消防法及其它相关规范对消防指示、图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如墙面的正中间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十二)公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被修订或废止的,按修订或废止后的新要求执行。
附件:
1.校外培训机构公示位置示意图参考
2.校外培训机构公示表格参考
3.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参考
4.民办学校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样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科技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体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印发
下载:附件1-4.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