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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 发布时间:2021-08-03 17:17:17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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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出台的背景

  1997年,广州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20年的实施,已不适应广州社会发展的需要。2017年,广州市教育局启动对《规定》修订的工作,并列入市人大2018-2020年的立法项目。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的形势,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并废止原《规定》。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1年4月14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号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重点规定了八大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对象,明确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实施。第二章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共10条,主要是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明确建设与设立的管理规定。对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用地、居住区配套、设立条件等提出要求,明确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学位的要求。第三章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共6条,明确了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幼儿教育经费,加大对各类困难幼儿的资助力度,健全教职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第四章保育与教育、共8条,明确幼儿园招生原则和保教质量要求,严禁各类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五章幼儿园工作人员、共8条,主要是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严禁幼儿园聘任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的人员,规定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人员的禁止性条款。第六章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共12条,明确对幼儿园安全卫生、收费定价、经费使用等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共8条,明确了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共3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等名词做出解释,规定实施日期等。

  三、《条例》与《规定》的不同

  总体上看《条例》更加详实,从原《规定》的三十三条细化到现《条例》的六十二条,同时将其分为八个章节。

  一是更具针对性。《规定》是对“幼儿教育”进行地方性立法,着重“管理”;《条例》是对“幼儿园”建设及保育教育相关规定进行立法,指向更明确,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特色。

  二是新增了总则和附则。明确《条例》的总则要求,在《规定》的基础上,将幼儿园办园从规划、建设、资金投入、保育教育、监管、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增加了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进行了名词解释。

  三是明确了幼儿园建设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加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同时要求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性质、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接管后投入使用时限,及改造改建后幼儿园验收手续均提出明确要求。

  增加了对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标准,细化至场地场所的使用权、环境保护、日照时间、儿童活动人均面积等方面。对于幼儿园设立程序提出指引,明确申办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需书面说明理由。除变更幼儿园的信息外,增加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增设园区或小学附设幼儿园等情况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是对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区制定幼儿园生均公共经费和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区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或特殊教育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加大对各类困难幼儿接受教育的资助力度。

  五是在保育教育方面要求更加具体。明确对烈士、家中无人照顾残疾幼儿等按规定予以入园照顾。在《规定》基础上,增加建立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健全教研指导网络等具体要求,将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融入教育活动中。对幼儿园及工作人员提出禁止性行为,包括体罚、变相体罚等危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是对幼儿园工作人员条件有所修改。对园长和保育员的任职提出新的要求,园长职务删除取得园长资格证书,保育员删除文化程度的表述,医务人员修改为保健员,删除医务人员资格认可的表述并修改为受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同时明确规定了幼儿园不得聘任六类人员从业。新增幼儿园聘任外籍教师的要求,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办园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

  七是列举了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具体条款。新增幼儿园发现幼儿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等行为需及时上报的要求、校车的规定、建立园长家长陪餐制度、用药委托交接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定等。明确幼儿园每学年应接受年度检查。

  四、《条例》的亮点

  《条例》的制定立足广州实际,着眼未来,以问题为导向,充分体现以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为准则,有以下主要亮点:

  一是突出了幼儿园的公益普惠导向。第三条明确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第十条要求“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第十二条明确“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市幼儿园的公益普惠导向。

  二是体现了时代性和新要求。融入了国家对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以及规范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新要求,如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用地,第十二条的配套幼儿园,第十六条的幼儿园设立,第二十一条的工资待遇,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条款,第三十四条对聘任人员的具体要求,第四十二条的传染病预防和管控等,特别是第七章的“法律责任”,使禁止性条款的执行落到了实处。

  三是强调了幼儿园的财政保障。第十八条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教育经费,合理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优先向幼儿教育倾斜”,第二十二条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进行评估,并及时作相应调整”,明确了市、区政府对发展幼儿教育的保障。

  四是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除原来的限期改正外,新增罚款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包括幼儿园分立、合并和增设园区等情况,由原来最高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至五万元以下。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教玩具的,由原来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责任还包括未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未按规定保障幼儿用药安全等情形;对违反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责令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

  五是明确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的概念。上级未在正式文件中明确过公办幼儿园的概念界定,《条例》第六十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请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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