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 > 政策法规

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03-10-15 16:00:00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专修学院设置,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府令第60号)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专修学院)是指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其办学业务范围一般为自学考试辅导、各级各类培训,经省教育厅批准也可以开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业务。

  第三条 专修学院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专修学院”。

  第四条 设置专修学院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设置专修学院,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第六条 设置专修学院必须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 设置专修学院必须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置专修学院,须有与学院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独立,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建校初期,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

  第九条 设置专修学院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  

  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专修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第十条 新建专修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4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全日制的不少于600人;

  2、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4、形成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较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经合格评估,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审批机关应给予限期整改、更名或停办处理。   

  第十一条 设置社区培训学院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施行前审批成立的专修学院应在2003年6月底前达到本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给予更名或停办处理。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专修(进修)学院审批暂行办法》(粤高教成[1999]12号)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广东省教育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