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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02-12-06 16:00: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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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两年内须达到400人以上。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3000平方米。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报刊种类5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合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下浮20%。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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