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规字〔2019〕5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科研处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8〕1号)、《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5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教育科研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市教育局归管理,用于组织实施市教育科研项目的经费。市教育科研项目包括市教育局高校科研项目(含重点学科、羊城学者、创新团队、青年人才、产学研结合项目等)和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含重大、重点、一般、专项课题、市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等)。
第三条 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进行管理,改革和创新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 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制作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第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编制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年度总预算,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提出经费总体安排计划。
第六条 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具体资助额度由市教育局在发布申报通知或立项时明确。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结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应当对各项开支的科目和测算依据进行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涉及“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按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
1.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设备原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计算、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调查研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科技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设计与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问、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其他直接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预算支出之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在编制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科技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咨询方式 | 咨询专家 | 单位 | 费用标准(税后) |
会议咨询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人·半天 | 不超过3000元 |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 人·半天 | 不超过1000元 | |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 人·半天 | 不超过750元 | |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 人·半天 | 不超过500元 | |
通讯咨询 |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 人·项目 | 60-100元 |
其他人员 | 人·项目 | 40-80元 |
第九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经费,并加强对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条 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由市教育局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额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应及时将项目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属高校或局属单位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额度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项目经费需要分年度投入的,应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对终止的市教育科研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后3个月内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保证账账相符。接受项目经费转拨的项目合作单位,也应单独建立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台账。项目合作任务完成后,项目合作经费收支管理台账连同合作工作成果材料一并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十五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所有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资产管理等规定。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市教育局承担主管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结束或经市教育局批准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项目验收申请书或项目终止申请书,报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对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经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项目、停止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