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规字〔2021〕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21年6月7日
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面推动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含科技体育,下同)工作,实现对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科学和高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立项、财政教育科普经费资助(含购买服务),由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从事科普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围绕培养和提升青少年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实施和开展的各类活动和工作。
第三条 项目必须紧跟科技发展步伐,紧密联系我市青少年科技教育的实际,以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满足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需求为导向,为广州市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人才支持。
项目应当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带动性。重点支持实用性突出、覆盖面广、辐射力强、受益面大、显示度高,有利于促进我市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市级项目规划、计划及项目指南;
(二)负责组织市级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制定市级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制度,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市级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指导市级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负责组织市级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督导和评估,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和接受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的职责是:
(一)履行本区设立科技教育项目的管理职能;
(二)协助做好本区向市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指导好本区承担的市级项目按本办法要求推进实施;
(四)协调跟踪市级项目经费下达及使用管理情况;
(五)协助做好承担的市级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督导和评估。
第六条 市属各高校、各中小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职责是:
(一)履行本单位科技教育项目的管理职能;
(二)协助做好本单位向市、区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指导好本单位承担的项目按本办法要求推进实施;
(四)协调跟踪承担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
(五)配合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承担项目实施绩效的跟踪、督导和评估。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凡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活动,有利于提升青少年科技教育水平的决策支持政策研究,均属于本项目的范畴。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广州地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实际,在每年上半年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本项目面向学校(含幼儿园)、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从事科普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受理申报或购买服务。其中,市、区财政预算单位以项目申报方式参与,非市、区财政预算单位通过承接购买服务方式参与。
第十条 项目申报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单位可以选择合作单位,并按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申报书》,通过项目申报要求的统一平台在线申报。购买服务项目单位应按采购有关流程和要求参与相关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限1人)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二)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编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教育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项目负责人须具备2年及以上科技教育教学经历或3年及以上科技教育管理经历,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领域执业资格。不具备前述条件者,需有三名以上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关领域执业资格的科技教育专家(已收录在广州市教育局科技教育专家库)具名推荐并参与指导;
(四)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五)项目参与者前3名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含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人员资格能否保证项目的实施等进行筛选,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因申报单位原因未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申报书》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及立项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资格审查或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人员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申报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报送渠道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
(四)列明有合作单位但未征得合作单位同意的。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经通过后,主管项目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科技教育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项目采取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第三方评审机构提出的咨询意见,对项目立项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结合当年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重点和经费投入比例,确定立项的各类项目方案并批准执行。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任务而设立的政策性项目,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文本以当年发布统一格式为准),一份留教育行政部门,一份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逾期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取消下拨经费。
项目任务书签署后,由主管项目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经费按各自渠道下达给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已立项项目实施工作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列入工作计划进行管理,并协助项目负责人解决项目实施所需的保障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启动项目实施有关工作,保证项目按合同书和实施方案要求,按期按质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统筹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项目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完成项目计划,取得预期成效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9月底前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并附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报送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对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须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提出专门报告或变更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疾病、灾祸或出访一年以上,或调离本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时,项目所在单位应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中止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经费实报实销,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提交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工作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自评评分、项目实施佐证材料清单(具体材料以当年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为准),并附项目佐证材料。提交的材料要求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目录及页码,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考核评价的佐证材料应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过程材料、成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实施任务书内容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督导,对实施周期完成的项目,组织考核评估。考核以教育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
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末期评价和验收合格的,拨付项目尾款并根据评价情况向服务供应商做出反馈。末期评价较差且未通过验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就涉及供应商服务质量水平存在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出反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质量评价达到良好及良好以上,颁发《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评价证书》(下称《证书》),作为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凭证,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折算相应工作量或工作成绩。项目实施质量评价未达到良好的,不予发放《证书》,并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组织整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成果申报时须按照任务书(合同书)要求注明获立项项目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否则不能作为该项目评价的有效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提交绩效资料,或者未达到合同绩效目标的,项目考核不通过。存在截留、挪用教育科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套取资金、骗取资助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立项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项按合同约定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