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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620J/2022-0053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07-05
名称: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穗教规字〔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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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6  浏览次数:-

 

穗教规字〔2022〕1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22年7月5日

    (联系人:黄炜雄,联系电话:22083675)

 

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服务等方式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在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增加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同时,通过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的方式,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落实政府责任,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各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通过新改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优化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自2024年起,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辖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

(二)强化市级统筹,推动区级实施。购买学位服务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以区为主管理,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享受对象

享受购买学位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就读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一致(即“人籍一致”)的学生。

四、购买标准

(一)各区原则上按小学生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不低于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实施购买学位服务。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二)经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地段生待遇安排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其购买学位服务标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分担原则

(一)市、区分担部分的购买学位服务所需经费参考小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分担比例予以安排。

(二)鼓励各区结合本区财政实力提高购买学位服务的标准;各区提高购买学位服务标准部分经费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六、补助程序

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按当地区规定的期限要求将购买学位服务款项返还学生。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七、职责分工

(一)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学位服务工作的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购买学位服务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购买学位服务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经费,安排本级财政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本区享受购买学位服务学生数据,将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划拨至学校,指导学校对购买学位服务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要求将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发放至学生或直接用于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指导学校面向家长做好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制定购买学位服务具体实施方案,以及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八、工作责任

(一)在实施购买学位服务过程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或未按当地区规定期限和程序使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