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100007482620J/2023-00651
广州市教育局
2023-09-06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的通知
穗教规字〔2023〕5号
2023-09-08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8  浏览次数:-

穗教规字〔20235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现将《广州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239月8


广州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

(一)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举办者为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受到相关处罚的,在处罚期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普通高中。

(三)联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

(一)民办普通高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三)民办普通高中的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四)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需使用简称的,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

三、建设规模

民办普通高中设置为50人一班,原则上按36班以上规模建设。

四、校园校舍

(一)场地独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应具备符合师生教学生活所需的相应场地条件,不得采用与其他学校共用场地设施的方式办学。

(二)学校选址、设计。学校选址、设计依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地面积。生均用地面积中心城区≥18/生,中心城区以外地区≥22/生。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界定,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为准(下同)。

(四)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14/生(不含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等面积)。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宜4~6/生。

(五)各类用房。参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教基一厅函〔201536号)、《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200983号)、《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函〔201221号)等规定,依据办学层次和规模,设置普通教室、各类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办公室、心理辅导室、卫生(保健)室、劳动实践教室、艺术教室等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六)运动场地。运动场地不宜少于10/生(中心城区不宜少于6/生),参考《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200983号)建设和配备运动场地设施。

(七)校舍安全。学校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八)校舍权属。校舍应当具有合法产权。鼓励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校舍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学校作为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不少于十年。

五、设备设施

(一)课桌椅。参考《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2014)配备学生课桌椅。

(二)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参考《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建设实验室并配备常规教学仪器。

(三)体育、音乐、美术、卫生、劳技、心理辅导器材。体育器材参考《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 0626-2020)、《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200983号)配备;音乐器材参考《普通高中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 0623-2020)、《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函〔201221号)配备;美术器材参考《普通高中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 0625-2020)、《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函〔201221号)配备;卫生室器材参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200983号)配置;劳动实践教室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逐步建好配齐;心理辅导器材参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教基一厅函〔201536号)配置。

(四)图书报刊。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规定的标准配备藏书量和藏书种类。

(五)安全保卫设施。按照《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参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 29315-201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要求》(DB44/T 834-2022)等文件要求,配备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设门禁系统和覆盖整个校园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人员配备

(一)校长。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高中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5.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教师。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各学科教师数量及配比应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及办学特色相适应。4.每个学科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5.体育、音乐、美术教师参考《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200983号)、《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函〔201221号)配备。6.心理教师参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教基一厅函〔201536号)配备。7.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教辅及行政人员。1.配备专职的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人员并持证上岗,其中卫生(保健)室人员参考《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粤教体〔200983号)配备;专职保安员按照《广州市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穗公规字〔20194号)配备。2.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教辅人员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

七、办学经费

(一)举办学校的经费应当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八、组织机构

(一)党组织。学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通过联建、挂靠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二)决策机构。1.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成员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3.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负责推选。

(三)监督机构。1.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2名监事。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四)其他内设机构。设立学校行政机构,同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

九、管理制度

(一)制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学校章程。1.章程主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新建学校应同步谋划党组织组建和党的工作开展。

(三)制定并完善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

申请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应当符合本市和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要。鼓励申请人于每年1月份或9月份按照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现有民办普通高中分立、合并,现有民办学校变更为民办普通高中。现有民办初中变更为民办完全中学,或现有民办九年制学校变更为十二年制学校的,其高中部分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生均用地、生均建筑面积核算办学条件。

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行其最新版本。本标准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