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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620J/2024-0014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1-02
名称: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文号: 穗教规字〔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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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8  浏览次数:-

 

穗教规字〔2023〕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现将《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24年1月2日

 

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裁量权体系,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裁量权,确保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合理性,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实施上述执法行为时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可以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实施行政执法,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

第六条  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按照《关于使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办〔2007〕19号)、《关于调整自考管理系统免考管理模块的通知》(粤考办〔2016〕33号)进行办理。

第七条  对符合《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条件的学前、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高中教育学段贫困学生,按照《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规定的资金补助渠道,和《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八条  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可以对市、区两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市教育局实施行政检查的范围:

(一)对校园安全的检查;

(二)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三)开展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检查工作;

(四)对平安校园及“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

(五)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的监督和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七)检查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八)检查指导学校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和学校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九)检查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十)检查指导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十二)教育专项调研督办;

(十三)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检查;

(十四)检查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十五)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检查;

(十六)校园环境检查;

(十七)监督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八)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管理。

行政检查事项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不一致的,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为准。

第十条  市教育局应当根据职责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抽样取证、谈话询问等方法。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应当配备照相机、录像机等仪器设备,进行行政检查时,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检查过程。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检查文书应当对检查时间、内容、地点、依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经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

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文书上分别签名。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分别制作检查文书。

第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或者隐患可以当场改正或者排除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者排除;不能当场改正或者排除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送达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收,检查单位应当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检查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执法文书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按照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