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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620J/2019-0020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9-02-15
名称: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穗教规字〔2019〕6号 发布日期: 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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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15  浏览次数:-

穗教规字〔2019〕6号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以下简称“粤教师〔201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补助发放对象

(一)参加2016—2018年的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原民办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符合粤教师〔2018〕13号文所列的补助对象。

(二)个别未参加2016—2018年的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由各区按照标准,自行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补助对象范围。该批审核数据由各区在2019年3月31日前报市备案,名单备案后予以固化。

(三)经过审核备案后的名单一经固化,原则上只减不增。

二、补助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照粤教师〔2018〕13号文确定,具体如下: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二)工作年限7—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三)工作年限4—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四)工作年限1—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三、补助资金

根据目前市和区财权与事权划分原则,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

四、发放渠道

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

五、工作程序

在工作程序上,各区要严格按照粤教师〔2018〕13号文的要求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经公示无异议后的人员名单,由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和完善每年的《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见附件),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复核、汇总及存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统筹领导教育、财政、人社、卫健、乡镇(街道)等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在落实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各区要统筹考虑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待遇保障工作,同步适当调整其相关待遇标准。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工作年限确定后不再修改,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各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保障,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各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各区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区要及时筹集发放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乡镇(街道)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的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发放到位。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单位、发放要求等内容,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

(四)加强资金管理。各区财政、教育、人社、卫健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省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相关部门将对各地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严肃政策纪律。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六)确保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广东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pdf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