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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10-12 08:34:45
  •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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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教助函〔2018〕48号   

各普通高校,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省心血管病研究所:
  为做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我省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为实现精准资助,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高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比较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000元。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等不在校,学校可按照程序替换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学校要高度重视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资助评审程序,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特别是国家、省级的资助项目,学校应配合省财政资金发放进度规定,及时完成资金100%的发放。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发、截留、挪用或挤占资金。
  三、合理统筹各项资助政策
  为保障不同群体学生的利益,省财政设立了多项学生资助政策,如“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享受两项及以上省财政设立的学生资助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做好学生奖助基金提取和使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财政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有关规定,高校要足额提取、使用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生资助工作。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单位,要参照粤府〔2007〕92号文件,提取学生奖助基金,用于研究生奖助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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