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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广州市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7-07 17:11:04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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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发〔202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学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广州市教育经费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关于建立健全广州市教育经费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实现广州教育现代化目标,建成公平卓越、活力创新、开放包容的广州教育新体系,形成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的广州教育新格局,根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教育经费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市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能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优先保障,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优先保障教育,确保“两个只增不减”。坚持多元筹措,积极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努力扩大社会教育投入。坚持量力而行,结合财力,统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统筹教育区域发展,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不提财力难以承受的目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突出重点,经费使用进一步向困难地区、薄弱环节和教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倾斜,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坚持绩效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政策效果。坚持从严监管,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

  二、建立健全权责清晰、保障有力的财政经费保障体系

  (三)发挥市级统管责任。完善教育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市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市属高中阶段教育和其他市政府举办的教育的主要支出责任,统筹全市教育重点工作经费补助。市要多通过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鼓励区级财政加大投入,落实市、区财政教育支出责任。

  (四)压实区级主体责任。各区政府负责统筹区域内基础教育发展,落实管理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区级财政按照隶属关系或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支出责任,统筹上级教育转移支付,做好所属学校保障工作,重点保障公办幼儿园学位、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区属学校建设资金需求。

  三、建立健全合理分担、多元保障的教育经费筹措体系

  (五)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保教保育费)、各教育阶段住宿费的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区政府要及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高中阶段教育学费和住宿费、学前教育保教费的标准。

  (六)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作用。积极引导规范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独特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价值。激发教育基金会活力,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捐资助学,支持广州教育事业发展。鼓励支持教育基金会打造精品项目,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规范教育基金会投资等保值增值活动。

  (七)探索建立公办学校捐赠收入激励政策。市属公办高校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由接受捐赠学校隶属同级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进行补助,每年捐赠收入财政补助上限1,000万元,捐赠及补助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统筹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高校捐赠收入有关激励机制另行制定。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及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直接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捐赠收入不得与学位挂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

  (八)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制度,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九)盘活优化教育资产。强化教育资产管理理念,优化教育资产配置,探索建立教育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探索学校公共设施、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加强校园校舍统筹优化,重点做好入驻科教城院校原校舍的统筹利用工作。

  四、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动态调整的教育经费标准体系

  (十)建立生均拨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水平、培养成本等因素,原则上每三年对市、区各类教育生均拨款标准进行调整,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联动调整机制,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普通高中,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高职院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不低于本科高校的80%,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高水平高职院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提高到与普通本科高校同等水平。巩固落实高等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

  (十一)加快教育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在完善市、区各类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教育领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标准体系,将支出标准与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绩效评价等密切结合。

  五、建立健全统筹有效、重点突出的教育经费管理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经费统筹配置机制。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本级资金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用途相同、相近的资金要统筹使用。统筹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整合、优化现有项目。统筹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重点优先保障省、市教育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市、区各类学校要统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有资金、捐赠资金、社会资金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公办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教育收费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学校要统筹安排人员经费与发展经费,以学校财力状况为依据安排人员经费,合理引导广大教职员工的预期。

  (十三)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机制。市教育部门负责申请市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编制分配使用方案,申报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清算及回收,监督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市财政部门审核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教育部门清理、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审核、汇总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办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管理等。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区教育部门,定期开展自查,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区教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资金的分配,指导、监督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预算执行、任务清单实施、协助项目立项方组织和信息公开等,并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分配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依据之一。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约束机制。加强规划约束,统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根据财力情况,合理确定教育发展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加强标准约束,合理确定教育领域财政保障标准。市、区在不超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过本级和下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市、区标准。市、区政府在研究制定“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教育领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加强财政预算与项目的衔接,按财力合理确定5年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内容。

  (十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将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并深度融合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绩效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优化绩效目标设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坚持财政教育资金用到哪里、绩效评价就跟踪到哪里,加强动态绩效评价,及时削减低效无效资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六)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各区要逐月分析教育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重点分析监测“两个只增不减”、执行率、支出占比等指标,及时解决影响预算安排和执行的问题,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不力的项目进行实地线下核查和督促整改。将各区落实“两个只增不减”、重点资金项目进度等纳入教育督导范围。适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教育经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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