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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2号

  • 发布时间:2020-03-11 10:23:34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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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行复〔2020〕第2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允许淘金新小学作为广州华侨外国语学校分校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路小学(以下简称环市路小学)校舍建于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曾经加建,因建筑老旧和加建影响,出现包括部分墙段承载力不足等安全隐患,且生均面积、噪音等方面不符合义务教育规范要求,自2011年列入搬迁计划后至今未能落实。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独立权威的第三方关于环市路小学校舍安全性及抗震性鉴定报告,且未能为环市路小学搬迁提供明确可行方案情况下,不将淘金新小学用于环市路小学分校区,而交由办学条件全面优于环市路小学的华侨外国语学校,损害了环市路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环市路小学的师生对校舍安全的知情权也受到损害,人身安全因此存在风险威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教育部和广州市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文件要求。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本机关对被申请人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进行复核,对照教育部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出台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决策是否存在瑕疵予以认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淘金校区)照片;2.环市路小学及广州华侨外国语学校办学条件与情况对比;3. 穗教行复〔2019〕第6号《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4.2011年7月9日《信息时报》报道;5.越教字〔2019〕17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经审查,本案申请人并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且申请人的要求审查的“被申请人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不属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3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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