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一、办理对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港澳服务提供者。
二、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年第130号 )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6.《<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商务部台港澳司)
三、办事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所需材料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纸质原件4份,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纸质原件4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申请人证明文件(纸质原件4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纸质原件4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纸质原件4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6.师资来源说明材料(纸质原件4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五、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 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进行实地考察及专家评议。市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寄送批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
六、网上办理流程
1 . 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局窗口的网上申报页面,按要求录入资料并上传所要求材料的电子版本或扫描版本。
2、受理: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在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马上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应当马上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 . 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进行实地考察及专家评议。市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寄送批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
4 . 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局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
八、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教育局窗口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正常工作日 周五9:00-12:00,下午13:00-15:00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联系电话: 020-38920346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九、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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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备注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办学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