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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地址的变更

  • 发布时间:2015-07-10 00:00: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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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对象
  民办学校
  二、办理条件
  学校新校址的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三、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正本(收取))
  2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附董事成员名单及董事签名);(原件正本(收取))
  3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需提交属地管理的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原件正本(收取))
  4 .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及其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证明材料、有食堂的还需提供卫生合格证明。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办学场所如原属国家教育资源,如中学、小学、幼儿园、中专、大学、党校等,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原件正本(收取))
  5 .新迁校址的规划布局说明:包括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同时分别列出教室、实验室、实习室场、专用场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饭堂、厨房、宿舍及其他配套用房的面积数);体育运动场馆配置;实验、实习场室、专用场室设施设备的配备;(原件正本(收取))
  四、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 .审查。现场考察。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得出审查结果。
  4 .决定。答复。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五、网上办理流程
  1 .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局窗口的网上申报页面,按要求录入资料并上传所要求材料的电子版本或扫描版本。
  2 .受理。教育局收到申请人网上申报的材料后由发展规划处进行初审,材料合符要求后作出受理决定。
  3 .现场考察及核对材料正本。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组织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到现场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并核对材料正本,得出审查结果。
  4 .答复。教育局将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领取。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
  承诺期限: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教育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9:00-12:00,下午1;00-3:00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联系电话: 020-38920346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请访问12345自助查询服务
  十一、办理依据
  1 .《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十一条 ]
  十二、备注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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