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安全,我局拟定了《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于2020年6月3日至6月13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经对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在公示期内,共收到16条意见,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6条,不予采纳7条。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安全无小事。 | 采纳 | 将不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
2 | 建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接送,随车老师监管更安全。 | 采纳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有相应要求。 |
3 | 建议明确“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布点,确保学生就近入学。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在校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 部分采纳 |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修改 |
4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学生指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学龄前幼儿。” 建议修改为:“所称学生指在校学生。” | 不予采纳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规定已有相关规定。 |
5 | 建议明确校车特指依照《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在校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GB24407-2012的载客汽车。 | 部分采纳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概念已有明确规定 |
6 | 建议修改“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的表述。 | 采纳 | 已修改。 |
7 | 建议删除“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压减不必要校车数量工作方案,实现校车数量逐年减少的目标。” | 部分采纳 | 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修改 |
特此公告。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