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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0-30 14:31:06
  •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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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教基〔2019〕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30日

  

广东省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办好特殊教育,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让每个孩子都能享用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

  (一)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送教上门的服务对象、服务时间、经费和人员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并规范残疾学生学籍管理。到2020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省教育厅、民政厅,省残联,排名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根据残疾幼儿身心发展情况、家庭意愿和当地特殊教育资源状况,通过普通幼儿园就学、特殊教育幼儿园(含学前部)就学、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接纳等方式,提高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持证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优先采用普通幼儿园随班就学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大力实施学前融合教育。鼓励各地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省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地市要统筹高中阶段残疾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形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继续办好现有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地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四)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应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统筹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的布局,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五)大力开展残疾人继续教育和扫盲工作。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实施《“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加快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六)继续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每个地级以上市应建有相当规模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每个县(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区应建有1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东莞市、中山市应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及分布特点,建有2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支持地级以上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且残疾儿童人数较多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其他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教班。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地区要对照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配备标准要求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等。(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

  (七)加快残疾人中、高等院校建设。支持地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特教班建设,支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加快推进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异地重建;支持高等学校设置招收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招收残疾学生的院校应实施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适当改造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鼓励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八)加快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三、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九)继续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在全省实施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十)落实残疾学生公用经费保障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学前残疾儿童生均拨款补助标准,落实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十一)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统筹资源倾斜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优先资助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十二)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省级彩票专项公益金残疾人项目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或培训给予适当补贴。(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十三)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四、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

  (十四)建立特殊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编办、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残联等单位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承担,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制订相关政策,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特殊教育发展。(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十五)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省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十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管理。随班就读是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是推进融合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加强随班就读的管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构建完善的随班就读工作机制和科学的支持保障体系,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全面发展。(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教室建设。依托省教育研究院建立省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省级特殊教育资源开发和支持服务;推动各地依托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并结合实际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区域内特殊教育资源开发和支持服务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重点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同)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以下称“资源教师”),指定其招收残疾学生。其他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也要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十八)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工作。省、地级以上市教研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县级教研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用,鼓励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探索其发展规律,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鼓励高等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省教育厅,省残联)

  五、建设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

  (十九)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科学规划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布局和培养规模,支持有关高校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扩大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加强学前、高中及职业教育的特教师资培养。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普遍开设特教课程。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将特殊教育专业列入省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为粤东西北地区培养一批特殊教育教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十)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开设培训课程。对所有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及随班就读资源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建立随班就读班主任、随班就读学校普通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必修特殊教育课程制度。健全分级负责的教师专业发展体系,省、市级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培训,市、县级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到2022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应经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省教育厅,省残联)

  (二十一)落实教职员编制标准。严格落实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建立专职资源教师县域内统筹调配机制。(省委编办,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十二)完善教师激励机制。继续将到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上岗退费”政策范围。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县(市、区)制定。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评定规划,拓宽晋升渠道。关心特殊教育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表彰奖励教师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六、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二十三)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认真实施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新课标新教材的有关培训。加强针对多重残疾、孤独症等学生的教育理论和康复技术的学习和研究。学前教育机构要实施丰富的生活化、活动化课程,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探索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相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十四)推进教育教学与评价改革。根据学生残疾状况、潜能开发和补偿程度,制订符合残疾儿童身心特征和需求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实施个别化教学。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特殊教育的有效路径和方法,建构新型的教育教学模式。研究教具、学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在课程中的开发与应用,提高使用率和有效率。加强医教结合,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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