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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8-05-17 22:42:00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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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满足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积极稳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担当
  各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统筹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有所作为,积极主动向本校学生提供校内课后服务。
  (二)安全有序
  各区、学校应强化规范管理,精心谋划,周密实施,确保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学生安全,确保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三)家长自愿
  校内课后服务应充分体现自愿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四)公益普惠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学校、家长共同合理分担校内课后服务运行成本,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三、主要事项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及下午放学后至18:00时左右。具体时间段可由各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根据家长需求、学生人数、用餐条件等实际情况,探索小规模开设晚托班。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本校在读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
  (三)服务模式
  由各中小学校在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模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1.学校自行组织,由学校教职工(含身体健康的退休教职工)直接管理;
  2.学校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第三方社会机构采购服务,学校负责统筹和监督;
  3.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
  4.学校统筹街道(社区)、志愿团体、家长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开展。
  (四)服务内容
  1.在校早餐、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早餐、午餐服务。学生早餐、午餐一般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确保食品安全。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集体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2.在校午休服务。午休可安排在教室,或具备消防安全及相应条件的其他场所。条件较好的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使用。
  3.课后托管服务。
  (1)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学校在下午课后托管时段可安排学生自习、做作业等,但不得将校内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组织学生或变相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
  (2)鼓励和倡导学校结合推进广州市中小学生阅读素养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在下午课后托管时段开展“每天阅读半小时”活动,组织师生同读书、每周共读一本好书、读书心得分享等活动,提升中小学生整体阅读素养和综合素质。各学校还可结合实际安排体育、艺术、科普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观看有益影片、拓展训练等,以及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等。具体课后托管活动清单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1.各区应建立政府指导、部门联动、学校主体、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统筹与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
  2.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具体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课后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的落实和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收费行为的指导与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在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中所承担的场地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3.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各项制度,规范管理,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校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工作进行认真谋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扎实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机制,确保校内课后服务顺利实施
  1.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由学校提供的早餐、午餐伙食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其他校内课后服务产生的成本,包括劳务报酬、场地资源、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材料损耗等,以及使用学校品牌、学校文化等无形资产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学校、家长等共同承担。
  (1)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应继续按《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穗教发〔2014〕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财政经费,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教职工及相关人员给予补助,并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第三方社会机构进入校园提供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应无偿提供场地及相应资源。
  (3)在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学校提供场地和资源基础上,可由第三方社会机构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公益普惠原则,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劳务报酬、场地资源、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材料损耗等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公示收支情况。
  (4)鼓励社会捐资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2.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学校原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核增,单列管理。
  (1)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等校内课后服务项目,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教职工参与由学校举办的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活动,取得的劳务报酬按《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穗教发〔2014〕123号)等有关文件明确的标准,在学校原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核增,单列管理,还可从相关活动相应的经费渠道中列支;教职工参与由第三方社会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
  (2)按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内容确定教职工取酬标准,原则上为每段(约90分钟,即2课时)60元至240元,或参考本校校内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的课酬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第三方社会机构、家长委员会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3)教职工参与晚托班服务的,劳务报酬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强化监管,切实提高校内课后服务水平
  1.家长是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重要参与方,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和服务成本。在校内课后服务实施前,遵照家长自愿原则,由学校、第三方社会机构、家长各方共同签订校内课后服务协议,列明服务内容、费用等事项,明确各方权责关系。同时,应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密切家校沟通,及时回应家长关切,并鼓励家长委员会积极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中费用收支、成本核算、活动清单制订等有关工作的监督。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应提醒家长选择合法合规的课后服务机构。
  2.各区应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质量监控,探索建立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目录,并指导学校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的资质、服务内容和参与人员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严格把关。中小学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共担机制,为学生购买校内课后服务期间的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
  3.各区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做好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各方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资金使用等领域的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对在校内课后服务期间组织或变相组织上课、补课,以及违反规定收费、使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把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加强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努力凝聚社会最大共识
  各区、学校应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密切关注舆情,并迅速妥善处置信访,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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