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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04-01-05 16:00:00
  • 来源: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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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教育在广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战略地位
  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我省城乡面貌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与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发展密不可分。没有农村教育发展水平的全面提升,没有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就很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我省农村教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提高农民素质,是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省委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四大战略,增创五大优势,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我省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农村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我省城乡教育差距还相当明显,农村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还很突出,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有待加强。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农村教育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二、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构建农村教育综合体系,全面提高我省教育的整体水平
  (一)我省农村教育加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我省农村教育加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全面巩固提高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全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争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各项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形成完善的农村教育综合体系,为我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基础。
  到2007年,农村地区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并合格毕业,全省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初中净入学率达到98%,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得到大力发展,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80%以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85%以上,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班)率争取达到80%;珠江三角洲农村地区高标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5%以上;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城)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5%以上。2010年,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珠江三角洲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要加快教育强镇、强县(市、区)建设,大力发展优质教育;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大力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协调发展。
  (二)全面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提高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水平。
  各县(市、区)要通过中小学布局调整,撤销规模过小、布点分散的学校,全面消除薄弱学校,建设规范化和示范性学校。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教育信息化和教育质量都能达到较高水平。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农村按国家颁发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将每所小学、初中建设成规范化学校,并重点建设好乡镇中心小学,努力创办等级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初中、小学按地市一级以上学校标准建设。到2007年,等级学校学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地区小学、初中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
  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要集中在县城或中心镇举办。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所省一级或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1所重点职业技术学校,人口较多并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创建2所以上省一级普通高中,其他高中按地市一级以上学校的标准进行建设。到2007年,高中阶段优质学位(地市一级以上标准的学校学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达到70%以上,珠江三角洲达到85%以上。
  至2007年,基本完成农村破旧中小学的改造和重建任务,消灭危房校舍和破旧校舍(包括生活用房)。学校办学条件得到全面改善,实现校舍楼房化,校园布局合理,实验室和功能室齐全,设施完善,班额合适(每班不超过54人),达到安全、卫生及绿化美化标准,寄宿学生有良好的寄宿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至少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应用于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三)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构建为“三农”服务的农村教育体系。
  为适应我省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各地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积极探索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双轨运行机制。每个县(市、区)要重点建设好1所有一定规模的示范性骨干职业技术学校,把它建设成为全县(市、区)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可在乡镇中学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设置县(市、区)职业技术学校的分教点。职业技术学校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调整职业教育布局和专业设置,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大力搞好就业服务,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
  积极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技能培训。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建设成省级示范学校。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普遍进行就业前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必需的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要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鼓励和支持“订单” 培养,先培训后输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
  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完善县(市、区)、镇两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技术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成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要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乡镇教办撤并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充实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学条件。
  (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大力推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英语教育和普通话,以信息化带动农村教育的现代化。
  加快配置中小学计算机室,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在全省所有农村初中每校已配置1个多媒体网络计算机课室,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和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和语音室建设,力争2004年珠江三角洲所有农村小学、2005年其他地区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和有条件的完全小学,从四年级起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全面推进普及英语教育,全省农村小学从三年级起基本开设英语课程,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从一年级开始开展英语兴趣教育。大力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农村中小学的校园语言。
  加快基础教育专网建设,力争200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所有农村中小学、2007年底前其他地区所有中学和完全小学与省基础教育专网相联,全面实现全省中小学“校校通”。充分利用全省和各市教育信息资源中心的资源,加快开发和制作适应农村要求的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使全省所有中小学能够共享优质的教育资源。
  注重发挥农村学校信息教育设施的综合效益,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质,并为农业科技推广和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服务。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是全面提升农村教育水平的重要保证,学校要紧紧围绕素质教育这一中心,加强管理,依法治教,从严治教。要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教代会的监督作用,积极调动教师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学校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着力做好家长和社区的工作,形成家庭、社会(社区)和学校共同发展教育的良好局面。
  农村中小学教学改革要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密切联系农村实际。要更新教育教学思想和人才观、质量观,重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教育教学资源,针对农村中小学学生的实际,结合2004年全省农村中小学全面开展新课程实验的目标要求,探索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和艰苦奋斗的思想观念和作风。
  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初中引进“绿色证书”教育,在高中开设职业教育选修课程,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确保目标和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治本之策。县(市、区)级政府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对农村教育的责任。首先必须切实担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今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并予以保障。各市要确定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并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教育公用经费。县(市、区)级政府要将中小学布局调整所需的校舍扩建、农村破旧校舍的改建以及解决大班制所需新建扩建学校的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制定和落实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要追究县长的责任。
  省、市财政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03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教育事业,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校舍扩建和破旧校舍改造;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的补助,全面建设农村中小学计算机室和语音室。各市、县(市、区)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信息技术、英语教育。珠江三角洲各市必须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经济相对薄弱的县(市、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省、市下拨给各地的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当地测算的农村教育收支缺口占总收支缺口的比例以上安排教育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确定的比例必须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后执行,并在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明确用于教育的基数,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取消后所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校的装备等经费缺口,以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上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市财政转移支付所明确比例的教育经费,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坚定不移地推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积极完善有关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中小学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坚持对中小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上缴财政专户的中小学书杂费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截流、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偿还教育欠债。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中小学学杂费是否归位使用予以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加强和完善县(市、区)级政府对农村中小学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中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面上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中心小学管理。建立县(市、区)教育局和乡镇中心小学两级教育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财务结算,协助做好中小学理财服务和监管等工作。各地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乡镇中小学的管理上移至县(市、区),学校的行政、校长和教师的人事管理上移至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人权、财权、事权的合理统一。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经济发达地区镇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办学积极性,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当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多途径、多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积极探索“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形式,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形成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加大政府行为力度。省安排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优质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各地也要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建设。除了对新建、扩建、改建高中阶段学校直接给予经费支持外,政府应提供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费用。
  建立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按照粤府〔2001〕85号文的规定,各地可采取成立教育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优质普通高中建设。老校、名校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无形资产进行发展。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新建的学校,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试验,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改革现行收费管理体制,鼓励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扩建学校提供更多学位,有利于加快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有关收费改革办法,由省教育厅会省物价、监察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抓紧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帮扶农村教育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坚持实行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并对其中的寄宿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学生都享受省政府按 “一费制”的标准给予“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制定。
  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专项补助制度。按民族地区(3个民族县)寄宿制民族班的实际人数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每生每月为小学生60元,中学生80元。
  建立农村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度。从2002年至2007年省财政共安排2.1亿元,实施每年资助5000名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学校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应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学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予以减免。
  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多种形式办学,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
  加大教育对口帮扶力度。经济发达地区要根据粤府办〔2003〕78号文的有关规定,做好帮扶规划,落实帮扶措施,切实帮助被帮扶的县(市、区)解决农村教育发展的实际问题。帮扶的内容包括经费、设备支持和教师援教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县(市、区)要对口扶持挂钩山区贫困市、县(市、区)的职业教育,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挂钩扶持市、县(市、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校,并帮助推荐就业。
  广泛发动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学校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应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倡导助学为荣的良好风尚。
  (四)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教师队伍。
  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做好核编工作。各级编制、财政、教育部门要按《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粤机编办〔2003〕124号)要求,尽快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今后每年核定一次。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我省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实际,保证这些地区教师编制的基本需求。要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新进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录用。逐步辞退代课教师,原有教师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的要逐步予以分流,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严重失职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结构,促进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培训工作,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对信息技术、英语等学科师资培养和培训工作的力度,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培训。
  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稳定农村、山区教师队伍。要继续实行并完善山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鼓励和组织城市、城镇、强校的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建立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迁户口。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才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开创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
  办好农村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展农村教育,核心是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和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村教育专题会议,研究农村教育存在的问题,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要对本地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负总责。财政、教育、人事、农业、科技等部门在政府的统筹下,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建立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省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和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验收标准。省每年组织一次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工作评估。2007年省将对各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工作进行总验收。从2003年起,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已颁发的考核标准,每年对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农村教育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各市也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对乡镇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农村教育工作的考核办法和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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