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粤教督函〔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随文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粤教督函〔2018〕23号),请各部门在本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广州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针对我市当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问题,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等治理活动,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引导校外培训提质、增效、安全、有序开展,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
(一)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的以及无照无证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
(二)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包括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及学校管理层、教职员工,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研究机构。
三、治理内容和整改要求
(一)安全隐患。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及合理需要,整改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间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业整改。
(二)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在停止办学期间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可重新办学。
(三)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在1-3个月内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已无实际经营、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师资情况等,在培训期间全程要向社会公布并保留资料备查。校外培训机构要保存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生参加培训形成的过程材料发给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五)培训与招生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中小学校招生入学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培训机构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行为。坚决查处教研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并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坚决查处教研机构个别人员在试题命题、质量检测命题中,配合校外培训机构,出超常、超纲的题目;坚决查处教研机构指引学校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等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从现在开始至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各区以街道(镇)为单位,充分调动教育、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力量,对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普查,重点是查清校外培训机构证照情况,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营业场所面积,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对象及内容等情况,精准掌握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自我规范办学。对办学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的、群众投诉强烈的要立即停业整改。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一家一册”建立台账,为开展整治活动提供基础数据和重要参考。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派人参加各街(镇)工作组,分门别类收集汇总排查情况,为开展集中整治打下基础;根据整治活动内容及要求开展教育系统内部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各区要本着“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在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数据基础上,按照治理内容和整改要求,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根据各部门职能,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分步治理。对存在问题但能整改的,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1-3个月内完成整改;各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按期完成整改的,经各区工作组研究同意后,责令其停业整改或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确有必要时,可提交市工作组研究处置。
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各部门要强化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为重点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实现预期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市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小组”,市政府王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张建华副秘书长、市教育局樊群局长任副组长,教育、宣传、公安、人社、民政、工商、城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员。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部门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各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迅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专项治理活动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加强责任担当。各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短中长”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粗暴,随意搞“一刀切”,要有研判、有预案,做到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市专项治理小组对各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区专项治理小组对街、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部门对本系统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不落实的,将进行问责。
(四)畅通群众反映渠道。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时要“挂牌亮证”,专项治理小组要公布治理清单,建立黑白名单,列明校外培训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20-22083842;邮箱: gzxwpxjd@126.com。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各级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密切关注有关舆论动态,加强舆情监控,防止不实信息和舆论炒作,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为做好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结合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切实落实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对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先由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
二是健全各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建立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由政府统筹教育、公安、工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治理行动,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各部门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年检,并建立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家长参与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举报举证,共同约束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四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坚持依法治教,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和老师的教学行为,严肃查处个别在职教师兼职参与补习等行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使学校教学更能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需求。
五是积极推动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工作,解决家长无法按时接孩子放学的实际困难,减少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被动选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