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育行复〔2019〕第4号

  • 发布时间:2019-09-12 10:39:39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穗教育行复〔2019〕第4号

  申请人:严某。

  法定代理人:严某某,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4号之二802房,住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8号之四606房。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住所地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蔡健安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淑怡、徐广澄、郑雅莹,均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严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海教信复〔2019〕39号文,未安排申请人就近入学,于2019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当日依法受理,经听证,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按照新生报名要求,完成了海珠区小学报名手续。海珠区海富小学已完成资料复审,并向申请人发出《领取录取通知》和《新生定制校服通知》。但是申请人2019年6月13日接到海珠区海富小学电话通知,不予录取申请人入学。申请人认为,《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人户一致”违背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无效。申请人实际居住在海珠区礼岗路8号之四606房,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海珠区海富小学入读或者就近安排申请人入读其他小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领取录取通知、校服缴费通知、工作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海珠区小学一年级入学指南、海珠区教育局《关于严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广州市教育局不予受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做出信访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2019年6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严某某的信访,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受理告知书,并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答复意见书,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信访人。

  二、被申请人做出信访答复事实认定清楚

  根据申请人递交给海珠区海富小学的材料,其母陈某某名下拥有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4号之二802房的产权,申请人及其父亲(严某某)、母亲(陈某某)一家三口的户籍均在该房产地址。申请人的父亲严某某租赁了海珠区礼岗路8号之四606房,并办理了租赁备案。申请人的监护人以其在海珠区工作、且在海珠区租赁私人房屋为理由,要求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学位的依据不足。

  根据2019年广州市及海珠区的小学招生政策,并无“以监护人工作地安排适龄儿童学位”的政策;从租赁房屋情况来看,严某也不符合“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2019年5月5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期至少到2022年8月31日(含),持合法有效的租赁备案”的条件,因此,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安排学位对象。

  三、被申请人做出信访答复适用的依据

  (一)广州市的招生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监护人网上报名登记生效后,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取得录取资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

  (二)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的招生政策,于2019年4月出台并向社会公布《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2019〕95号),文件详细明确了本区公办小学招生的基本原则及学位安排办法。部分内容如下:

  基本原则

  1.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

  “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材料(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材料、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学位安排

  1.完全房产住户

  适龄儿童父或母于2019年5月5日(含)前取得该房产的100%产权并入户入住,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其适龄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完全房产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5.租住户

  (2)租住私人房: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的租赁备案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2019年5月5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期至少到2022年8月31日(含),持合法有效的租赁备案的租住户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2020年,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房产、租住在我区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须持有审核时间在2019年8月31日(含)前、租期至少到2022年8月31日(含)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综上所述,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学位安排的主要依据是适龄儿童及监护人的户籍及房产居住情况。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从速向其户籍地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查:申请人201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134号之二802房,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申请人母亲,申请人与其父亲、母亲户籍均在该房。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是经广州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八)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九)入学程序。全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5日至10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登记生效后,于当年5月第三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

  “(十一)安排学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人户一致”具体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2019〕95号)第二部分、公办小学招生规定:

  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材料(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材料、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一个住宅单元原则上只分配对口学校的一个学位(多胞胎、符合计生政策的二孩除外),如果报名时学位已被占用(即该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学校在读1-5年级),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学位安排:完全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父或母于2019年5月5日(含)前取得该房产的100%产权并入户入住,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其适龄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完全房产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租住私人房,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的租赁备案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2019年5月5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期至少到2022年8月31日(含),持合法有效的租赁备案的租住户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2020年,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房产、租住在我区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须持有审核时间在2019年8月31日(含)前、租期至少到2022年8月31日(含)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另查明,申请人已在户籍地就近入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市依据法律规定制定了《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该文件已经过合法性审查,其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材料(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材料、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申请人2019年9月已达入学年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已经对申请人受教育权给予充分保障,同时明确了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自有住房和户籍均在越秀区,按照前述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越秀区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入学。因此,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在海珠区入学并未违反法律和市、区相关文件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珠区教育局《关于严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海教信复〔2019〕39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