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穗教育行复〔2019〕第5号
穗教育行复〔2019〕第5号
申请人:何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越秀区教育局。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入学被拒绝,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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