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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教育行复〔2018〕第4号)

  • 发布时间:2018-09-11 01:40:00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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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育行复〔2018〕第4号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人:黎某某,系申请人亲属。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行政执法综合大楼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建武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埔区教育局)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黄埔区鱼珠幼儿园(以下简称鱼珠幼儿园)1995年9月之前的办园资料及办园性质,2018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我局不存在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鱼珠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理应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资料。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鱼珠幼儿园1995年9月之前的办园性质及办园资料。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2018〕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送达了穗教行复〔2018〕第4号《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广州市教育局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证据副本;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意见,也未提交作出〔2018〕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查:鱼珠幼儿园位于黄埔区辖区内,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登记注册事宜应由被申请人黄埔区教育局负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鱼珠幼儿园由被申请人黄埔区教育局审批、管理,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应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并履行告知、说明理由义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其作出〔2018〕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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