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教育行复〔2018〕第3号)
穗教育行复〔2018〕第3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幼儿园(以下简称竹三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汉公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职务:园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某某,均系申请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忠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瑜,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系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妹 职务:书记
委托代理人:冯灿流、冯志妹,均系第三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幼儿园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云教函〔2018〕194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受理。经听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教函〔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
申请人称:就教学楼的安全性问题,2018年7月4日申请人的法人陈某某等到被申请人处请示。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申请人教学楼(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竹汉路33号)进行了安全鉴定,结果为“基本完好房”,可作为教育用途正常使用。该鉴定报告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却于2018年7月13日以云教函〔2018〕194号文停止使用申请人的教学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该函的依据是钟落潭镇政府《关于建议暂停竹三村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该函的发函主体是钟落潭镇政府,其称聘请了专业房屋鉴定公司对申请人幼儿园教学楼进行了可靠性和抗震鉴定,建议拆除重建。申请人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钟落潭镇政府并没有委托房屋鉴定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安全鉴定的依据。而且钟落潭镇政府所聘请的鉴定公司,申请人从没有接触过,鉴定报告申请人也从来没有看到过,剥夺了申请人的复鉴申请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已经收到向其报送安全房屋鉴定报告后,以停止使用申请人教学楼变相停办申请人办学,申请人请求撤销云教函〔2018〕194号文。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天鉴鉴字〔2018〕0845);2.邮寄快递单及签收查询结果;3.云教函〔2018〕194号文;4.《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天鉴鉴字〔2017〕1603);5.白云区公办幼儿园换发审批登记注册证书申请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8日收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发来的《关于竹三幼儿园安全等问题的紧急汇报》及《关于建议暂停竹三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上述两份文件均表明竹三幼儿园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可能会对师生造成威胁。根据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广州祥泰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祥泰鉴字〔2018〕0373号《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显示申请人教学楼的抗震性能不满足7度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防设要求;房屋可靠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50292-2015)》对于I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即申请人教学楼综合抗震能力及可靠性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现时状态不适宜继续作为教学楼使用。
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6.0.8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属于7度设防区,案涉房屋为幼儿园教学楼,应按8度抗震设防考虑,而案涉房屋经鉴定承重墙体的砖墙度等级、乙类设防构造柱设置情况、承重门窗间墙最小宽度、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距离均不符合要求,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50292-2015)》,经鉴定涉案房屋现时结构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Ⅲ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被申请人依据该鉴定报告,在充分考虑教学设施安全性及从保护师生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停止使用涉案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不足以支撑涉案房屋的可使用性。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完损姓鉴定报告》仅从涉案房屋外观进行鉴定,未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检测,无法准确判定涉案房屋的使用性能。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天鉴鉴字〔2018〕0845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鉴定内容为“1、对房屋结构类型、建筑层数、房屋地址、建筑年代、房屋朝向、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人、房屋装修概况级房屋用途进行现场调查。2、用裂缝测款仪及钢卷尺对房屋的地基基础、上部机构、围护机构、建筑装修及建筑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测量,并对部分典型构件裂缝及损坏现状继续标记、拍照及登记。”由此可知,该鉴定并未对案涉房屋的内在结构作出有效检测,仅对外观做出检查测量,该完损性报告不足以支撑涉案房屋的可使用性。
三、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涉案房屋经鉴定抗震能力及可靠性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高度风险。教学用楼具有特殊性,不仅承载着教学作用,更关系着众多师生的生命安全,被申请人从为师生安全及自身职责出发,作出停止使用案涉教学楼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更具合理性。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关于竹三幼儿园安全等问题的紧急汇报》;2.《关于建议暂停竹三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3.祥泰鉴字〔2018〕0373号《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4.天鉴鉴字〔2018〕0845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5.云教函〔2018〕194号文;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7.《情况说明》;8.《责令整改通知书》;9.《群众来访(来信)登记呈批表》2份、《信访事项转送函》1份、广东省教育厅《来访人员登记表》1份。
第三人听证时称:第三人是竹三幼儿园的举办者,保障幼儿园教学安全是第一位的,第三人对有关部门的决定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4年4月6日《原竹三小学教学楼排危改造现场会补充纪要》及《竹三小学教学楼危楼改造上级拨款详细说明》;2.《责令整改通知书》;3.《关于终止竹三校区校舍出租合同的函》、《关于终止竹三校区校舍出租合同的函》的复函、《关于收回竹三校区旧教学楼的函》、《终止合同协议书》;4.《关于竹三村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告知书》、《关于竹三村幼儿园暂停办学的告知书》、云教函〔2018〕194号文。
经查:申请人为经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审批开办的集体办园性质的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证书号:BY44011127),举办者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村民委员会(即第三人)。涉案教学楼由第三人2011年8月2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竹料第二小学承租后转租给申请人的负责人陈某某办园使用。2018年8月6日,第三人与广州市白云区竹料第二小学解除学校土地房屋租赁关系。
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竹三村幼儿园安全等问题的紧急汇报》,认为涉案教学楼存在安全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指导和支持。2018年6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落潭镇政府”)委托广州祥泰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教学楼的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及可靠性进行鉴定。2018年7月3日,广州祥泰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建筑结构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依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的抗震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抗震性能不满足7度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2.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50292-2015),该房屋现时结构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Ⅲ级,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I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据此,该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1.该房屋综合抗震能力及可靠性均不满足使用要求,必须采取综合抗震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为教学用房使用。鉴于该房屋为教学用房,且该房屋为混合结构,采取综合抗震及可靠性加固的工程量较大,建议拆除重建为框架结构房屋。2.房屋实施加固或重建工程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房屋安全。
2018年6月28日,钟落潭镇政府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建议暂停竹三村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来函称其已聘请了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涉案教学楼进行了房屋可靠性和抗震鉴定,涉案教学楼不满足抗震及可靠性相关要求,建议暂停申请人的办学资格,并对该教学楼整体拆除。2018年7月5日,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案涉教学楼,并对案涉教学楼进行围蔽防护、设置安全警示等。申请人拒绝签收该通知书,第三人同意配合整改并向家长书面告知竹三村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8年7月6日,申请人负责人陈某某委托广州天鉴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教学楼的房屋完损性进行鉴定。广州天鉴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当天出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天鉴鉴字〔2018〕0845号),鉴定结论为:“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汉公路33号(旧楼)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可作为教育用途正常使用。”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上述鉴定报告。
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云教函〔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责令第三人在2018年8月1日后停止使用竹三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并进行安全屏蔽。
另查,案涉教学楼已于2018年7月23日被钟落潭镇政府围蔽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幼儿园工作的职责。第三人作为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被申请人依据钟落潭镇政府《关于建议暂停竹三村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提交的汇报、建议及鉴定报告等资料认定涉案教学楼的抗震性能及可靠性不符合幼儿园教学用房的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风险,因此责令第三人履行举办者义务,停止使用并安全围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 〔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责令第三人履行举办者责任,停止使用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其目的是纠正违法状态,恢复原状,并未对第三人施加额外的负担,因此,其法律性质属于责令改正行为,是被申请人拟对第三人或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并未妨碍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后续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益。因案涉教学楼已被钟落潭镇政府实施围蔽处理,被申请人再对案涉教学楼采取强制措施已无必要,而是否对第三人、申请人施以行政处罚,应视该两方能否提供符合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园舍场地及该幼儿园后续办学情况而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的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穗教育行复〔2018〕第3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幼儿园(以下简称竹三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汉公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职务:园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某某,均系申请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忠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瑜,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系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妹 职务:书记
委托代理人:冯灿流、冯志妹,均系第三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幼儿园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云教函〔2018〕194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受理。经听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教函〔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
申请人称:就教学楼的安全性问题,2018年7月4日申请人的法人陈某某等到被申请人处请示。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申请人教学楼(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竹汉路33号)进行了安全鉴定,结果为“基本完好房”,可作为教育用途正常使用。该鉴定报告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却于2018年7月13日以云教函〔2018〕194号文停止使用申请人的教学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该函的依据是钟落潭镇政府《关于建议暂停竹三村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该函的发函主体是钟落潭镇政府,其称聘请了专业房屋鉴定公司对申请人幼儿园教学楼进行了可靠性和抗震鉴定,建议拆除重建。申请人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钟落潭镇政府并没有委托房屋鉴定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安全鉴定的依据。而且钟落潭镇政府所聘请的鉴定公司,申请人从没有接触过,鉴定报告申请人也从来没有看到过,剥夺了申请人的复鉴申请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已经收到向其报送安全房屋鉴定报告后,以停止使用申请人教学楼变相停办申请人办学,申请人请求撤销云教函〔2018〕194号文。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天鉴鉴字〔2018〕0845);2.邮寄快递单及签收查询结果;3.云教函〔2018〕194号文;4.《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天鉴鉴字〔2017〕1603);5.白云区公办幼儿园换发审批登记注册证书申请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8日收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发来的《关于竹三幼儿园安全等问题的紧急汇报》及《关于建议暂停竹三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上述两份文件均表明竹三幼儿园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可能会对师生造成威胁。根据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广州祥泰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祥泰鉴字〔2018〕0373号《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显示申请人教学楼的抗震性能不满足7度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防设要求;房屋可靠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50292-2015)》对于I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即申请人教学楼综合抗震能力及可靠性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现时状态不适宜继续作为教学楼使用。
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6.0.8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属于7度设防区,案涉房屋为幼儿园教学楼,应按8度抗震设防考虑,而案涉房屋经鉴定承重墙体的砖墙度等级、乙类设防构造柱设置情况、承重门窗间墙最小宽度、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距离均不符合要求,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50292-2015)》,经鉴定涉案房屋现时结构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Ⅲ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被申请人依据该鉴定报告,在充分考虑教学设施安全性及从保护师生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停止使用涉案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不足以支撑涉案房屋的可使用性。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完损姓鉴定报告》仅从涉案房屋外观进行鉴定,未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检测,无法准确判定涉案房屋的使用性能。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天鉴鉴字〔2018〕0845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鉴定内容为“1、对房屋结构类型、建筑层数、房屋地址、建筑年代、房屋朝向、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人、房屋装修概况级房屋用途进行现场调查。2、用裂缝测款仪及钢卷尺对房屋的地基基础、上部机构、围护机构、建筑装修及建筑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测量,并对部分典型构件裂缝及损坏现状继续标记、拍照及登记。”由此可知,该鉴定并未对案涉房屋的内在结构作出有效检测,仅对外观做出检查测量,该完损性报告不足以支撑涉案房屋的可使用性。
三、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涉案房屋经鉴定抗震能力及可靠性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高度风险。教学用楼具有特殊性,不仅承载着教学作用,更关系着众多师生的生命安全,被申请人从为师生安全及自身职责出发,作出停止使用案涉教学楼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更具合理性。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关于竹三幼儿园安全等问题的紧急汇报》;2.《关于建议暂停竹三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3.祥泰鉴字〔2018〕0373号《房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4.天鉴鉴字〔2018〕0845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5.云教函〔2018〕194号文;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7.《情况说明》;8.《责令整改通知书》;9.《群众来访(来信)登记呈批表》2份、《信访事项转送函》1份、广东省教育厅《来访人员登记表》1份。
第三人听证时称:第三人是竹三幼儿园的举办者,保障幼儿园教学安全是第一位的,第三人对有关部门的决定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4年4月6日《原竹三小学教学楼排危改造现场会补充纪要》及《竹三小学教学楼危楼改造上级拨款详细说明》;2.《责令整改通知书》;3.《关于终止竹三校区校舍出租合同的函》、《关于终止竹三校区校舍出租合同的函》的复函、《关于收回竹三校区旧教学楼的函》、《终止合同协议书》;4.《关于竹三村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告知书》、《关于竹三村幼儿园暂停办学的告知书》、云教函〔2018〕194号文。
经查:申请人为经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审批开办的集体办园性质的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证书号:BY44011127),举办者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村村民委员会(即第三人)。涉案教学楼由第三人2011年8月2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竹料第二小学承租后转租给申请人的负责人陈某某办园使用。2018年8月6日,第三人与广州市白云区竹料第二小学解除学校土地房屋租赁关系。
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竹三村幼儿园安全等问题的紧急汇报》,认为涉案教学楼存在安全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指导和支持。2018年6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落潭镇政府”)委托广州祥泰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教学楼的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及可靠性进行鉴定。2018年7月3日,广州祥泰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建筑结构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依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的抗震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抗震性能不满足7度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2.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50292-2015),该房屋现时结构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Ⅲ级,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I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据此,该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1.该房屋综合抗震能力及可靠性均不满足使用要求,必须采取综合抗震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为教学用房使用。鉴于该房屋为教学用房,且该房屋为混合结构,采取综合抗震及可靠性加固的工程量较大,建议拆除重建为框架结构房屋。2.房屋实施加固或重建工程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房屋安全。
2018年6月28日,钟落潭镇政府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建议暂停竹三村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来函称其已聘请了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涉案教学楼进行了房屋可靠性和抗震鉴定,涉案教学楼不满足抗震及可靠性相关要求,建议暂停申请人的办学资格,并对该教学楼整体拆除。2018年7月5日,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案涉教学楼,并对案涉教学楼进行围蔽防护、设置安全警示等。申请人拒绝签收该通知书,第三人同意配合整改并向家长书面告知竹三村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8年7月6日,申请人负责人陈某某委托广州天鉴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教学楼的房屋完损性进行鉴定。广州天鉴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当天出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天鉴鉴字〔2018〕0845号),鉴定结论为:“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汉公路33号(旧楼)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可作为教育用途正常使用。”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上述鉴定报告。
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云教函〔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责令第三人在2018年8月1日后停止使用竹三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并进行安全屏蔽。
另查,案涉教学楼已于2018年7月23日被钟落潭镇政府围蔽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幼儿园工作的职责。第三人作为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被申请人依据钟落潭镇政府《关于建议暂停竹三村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函》、钟落潭镇教育指导中心提交的汇报、建议及鉴定报告等资料认定涉案教学楼的抗震性能及可靠性不符合幼儿园教学用房的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风险,因此责令第三人履行举办者义务,停止使用并安全围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 〔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责令第三人履行举办者责任,停止使用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其目的是纠正违法状态,恢复原状,并未对第三人施加额外的负担,因此,其法律性质属于责令改正行为,是被申请人拟对第三人或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并未妨碍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后续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益。因案涉教学楼已被钟落潭镇政府实施围蔽处理,被申请人再对案涉教学楼采取强制措施已无必要,而是否对第三人、申请人施以行政处罚,应视该两方能否提供符合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园舍场地及该幼儿园后续办学情况而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的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2018〕194号《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关于停止使用竹三村幼儿园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教学楼的函》。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