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穗教育行复〔2018〕1号】
穗教育行复〔2018〕1号
申请人: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建设六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唐宏武,职务:主任。
申请人甘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制定的《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问答》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中考资格审核问答》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18年4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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