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穗教育行复〔2017〕2号
穗教育行复〔2017〕2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越秀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批准东方红幼儿园对其补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行为进行核查。经审查,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批准东方红幼儿园为申请人补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行为发生在2008年,且申请人早已获知该事实。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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