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穗教育行复〔2020〕第11号
穗教育行复〔2020〕第11号
申请人: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号楼2楼、3楼,4号楼2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安排公办学校学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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