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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4号

  • 发布时间:2020-08-03 17: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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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行复〔2020〕第4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越秀区教育局”)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教字〔2020〕16号),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受理。经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路小学(以下简称“环市路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基本内容的完整信息,以及补充加固设计文件中的工程后续使用年限,但被申请人未完整回复。《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第十二条列明了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被申请人公开的2015年《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不能取代2010年“校舍安全工程”要求的排查结论,也遗漏了校舍概况、建筑物基本情况、勘察设计等工程相关情况、抗震防灾情况、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等基本信息。环市路小学校舍建于1966年,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应鉴定校舍抗震设防是否符合技术指南的要求,并说明加固改造后的使用年限,但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中未见该内容。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教字〔2020〕16号);2.《广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穗教发〔2010〕5号);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2009-07-01);4.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广东全部划入地震设防区(日期:2016-05-12 来源:搜狐);5.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各地应改造未达抗震要求校舍(中国网china.com.cn 时间:2008-12-25)。

  2020年6月10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安全鉴定报告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在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排查结论信息后及时答复申请人。2020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依据2010年《广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越秀区对环市路小学的校舍场地和校舍建筑的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被申请人查找了2010年至今的环市路小学基建档案,仅查找到〔2015〕0126号《鉴定报告》,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越教字〔2020〕16号),将〔2015〕0126号《鉴定报告》向申请人公开。2020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案行政复议资料后,再次查找2010年前后的基建档案,并从纸质档案中找到2009年10月委托广州市尚标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环市路小学进行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进行安全排查的资料。6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越教字〔2020〕16-1号),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越教字〔2020〕16号)进行补充说明。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越教字〔20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补充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009年10月,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尚标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完成对环市路小学校舍场地和校舍建筑进行安全排查,排查结论为:校舍场址无安全隐患;校舍建筑“存在一般隐患”,需安排抗震及安全鉴定。按照2010年《广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施工方案》规定,环市路小学校舍场地和校舍建筑不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排查。2015年,被申请人委托房屋鉴定公司对环市路小学教学楼进行了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委托设计公司对环市路小学校舍进行了加固设计改造,设计加固后后续使用期限为30年。2018年,被申请人以公开招标形式选定施工单位,对环市路小学综合楼进行加固工程,施工工程在当年8月下旬竣工,9月底完成验收,10月完成工程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结果为环市路小学教学综合楼加固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教字〔2020〕16号)及附件、邮件发送记录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教字〔2020〕16-1号)及附件、邮件发送记录截图;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0〕5号)。

  本机关查明:2020年3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YSQ20031900006),要求公开“依据2010年《广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越秀区对环市路小学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应进行排查鉴定后,得出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要妥善保管。申请了解环市路小学相关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教字〔2020〕16号),将《房屋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今盛鉴字〔2015〕0126)向申请人公开。该鉴定报告结论为:依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的要求,该房屋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Ⅲ级,即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要求。应对部分结构构件(受压承载力不足的承重墙墙段、渗漏或钢筋锈蚀的楼板)采取加固修缮措施。鉴定报告还提出了相应处理建议。

  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教字〔2020〕16-1号),将委托广州市尚标房屋安全鉴定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表》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表》向申请人公开。其中,《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表》结论为:不存在安全隐患;《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表》结论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需要安排抗震鉴定和安全鉴定。

  2018年9月4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实,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对环市路小学教学楼进行了加固,工程验收结论为: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意验收。

  另查明,2010年2月8日,本机关印发《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0〕5号),要求用3年时间,通过开展全市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是“越秀区对环市路小学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相关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公开了《房屋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今盛鉴字〔2015〕0126),2020年6月19日公开了《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表》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表》。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复议过程中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证明环市路小学校舍经加固,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信息,2020年6月19日补充公开了其余信息。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期限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公开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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