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6号
穗教行复〔2020〕第6号
申请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忠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文静,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黎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白云区教育局”)未颁发办学许可证违法,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经听证并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6年开设广州市白云区智艺幼儿园(以下简称“智艺幼儿园”),已备齐广州市二次消防登记备案证、消防检测报告、消防维保资料和其他资料,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被申请人拒不为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为智艺幼儿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2.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材料清单;3.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2019-10-29);4.《广州市白云区智艺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2018年10月31日)。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中的申办流程要求,申请民办幼儿园筹设或正式设立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经核查,被申请人未在网上收到过申请人以“广州市白云区智艺幼儿园”为幼儿园名称的筹设申请或正式设立申请,被申请人未以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也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有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鼓励高校等事业单位和镇(街)村举办幼儿园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9〕62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审批设立条件的通知》。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拟就设立智艺幼儿园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但至今并未提交。被申请人也未对申请人就申办智艺幼儿园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及听证陈述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筹设或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申请,被申请人也未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