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7号
穗教行复〔2020〕第7号
申请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石马上袁街四巷4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忠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文静,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黎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白云区教育局”)未颁发办学许可证违法,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经听证并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6年开设广州市白云区科升幼儿园(以下简称“科升幼儿园”),已备齐广州市二次消防登记备案证、消防检测报告、消防维保资料和其他资料,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被申请人拒不为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为科升幼儿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2.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向被申请人提交正式设立科升幼儿园资料成功的网页截图;3.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材料清单; 4. 广州市白云区民办幼儿园设立办事指南(2019-10-29);5.《关于同意筹设广州市白云区科升幼儿园的批复》(云教民复〔2017〕1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同意申请人筹设广州市白云区科升幼儿园。2018年6月22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科升幼儿园的正式设立申请资料;经被申请人初步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缺少幼儿园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测量成果、卫生保健意见书、房屋租赁备案等材料,不符合正式设立申办条件。2018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预审驳回处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也未再次收到申办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科升、学化全幼儿园正式设立的预审驳回处理情况截图;2.《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云府〔2018〕15号);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鼓励高校等事业单位和镇(街)村举办幼儿园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9〕62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审批设立条件的通知》。
本机关查明:2017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批复同意申请人筹设科升幼儿园。2018年6月23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科升幼儿园正式设立的申请资料。2018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审核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缺少必要材料,当日作出预审驳回决定。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知悉被申请人的决定后,未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也未重新向申请人提交申请正式设立的资料。
以上事实有网站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018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预审驳回决定,申请人同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预审驳回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亦未就同一申请事项补充材料或再次提起申请,其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