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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14号

  • 发布时间:2020-08-13 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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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行复〔2020〕第14号

  申请人:石某某。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3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雄忠       职务:局长

  申请人石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云教复〔2020〕98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居住在白云区同和石桥中街38号203房已达三年以上,幼儿园在白云区同和街英艺幼儿园就读。申请人监护人在花都有房产,户口也在花都,但花都的房产至今仍为毛坯房,并未实际入住。根据《2020年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引》,具有本市户籍,户籍地址和监护人居住地址不一致,唯一实际居住在白云区的适龄儿童,由实际居住地对应的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因此,申请人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中关于就近入学的条款,有权申请白云区的小学学位。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云教复〔2020〕98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就近统筹安排申请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入读公办小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云教复〔2020〕98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2.《2020年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引》;3.《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4.个人居住证明;5.广州市白云区英艺幼儿园出具的《证明》;6.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7.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簿;8.《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9.《合资建房合同书》《房屋转让合同》;11.《人才引进接收情况查询》。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名下拥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2号25栋503房产。基于这一事实,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云教〔2018〕159号)第二条第十款:“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白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持当地住建部门认可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实际租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唯一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申请人不符合“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白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这一条件。据此,申请人的学位应由花都区教育局为其安排。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符合本区统筹安排学位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了其法定监护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2号25栋503房产一套,不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云教〔2018〕159号)“二、小学招生”中“(十)安排学位”的规定。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法定监护人为人才引进人员、名下房产仍为毛坯房及申请人曾在白云区就读幼儿园等问题,是申请人自身家庭情况,与本案认定无直接关系。申请人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的地址一致,其对口地段并不属于广州市白云区,并不符合“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以其在白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这一条件。

  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2.《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教〔2018〕159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父亲名下有一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2号25栋503的毛坯房,并未实际居住,申请人与其父亲户籍也在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中街38号203房房主是申请人父亲,从2017年5月至今,申请人与其监护人居住在该房。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申请人就读于广州市白云区英艺幼儿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统筹学位,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云教复〔2020〕98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认为申请人父亲的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故应由花都区教育局为申请人安排学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因此,广州市、区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义务。《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广州市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第二点第十项规定,“具有本市非白云区户籍、唯一实际居住地在白云区的适龄儿童,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为其统筹安排学位”。虽然申请人父亲名下有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为白云区同和石桥中街38号203房。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的学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安排。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作出的云教复〔2020〕98号《关于市民申请统筹学位的答复意见》。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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