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穗教育行复〔2020〕第18号
穗教育行复〔2020〕第18号
申请人:林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安排公办小学学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因学位得到解决,因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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