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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23号

  • 发布时间:2020-11-24 1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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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行复〔2020〕第23号

  申请人: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号楼2楼、3楼,4号楼2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鸿       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信访人张某某反映小孩转公办小学问题的答复意见》(穗天教信〔2020〕138号),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小学每班原则上不超过46人,但前进小学三年级有的班人数不足44人。天河区政府官网显示,天河区2020年4月13日发布的《小学办理转学程序》的文件中,没有指定天河区户籍的人才能办理转学。按照人才入户细则,申请人只能随父亲迁入越秀区集体户,申请人三年均在天河区就读,学籍、实际居住地都在天河区。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天河区教育局关于信访人张某某反映小孩转公办小学问题的答复意见》(穗天教信〔2020〕138号),为申请人“就近入学”统筹公办学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穗教访〔2020〕143号);2.《天河区教育局关于信访人张某某反映小孩转公办小学问题的答复意见》(穗天教信〔2020〕138号);3.申请人学籍基本信息;4.居民户口集体户;5.常住人口登记卡;6.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7.天河区《小学转学办理程序》;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9.《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转学申请应由其户籍所在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审核资料,由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

  据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陈述,其于2020年8月12日将申请人的户口迁入其所在单位越秀区的集体户名下,实际居住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宦溪南边街南熏里10号。

  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的户籍地不在天河区,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及广州市现有转学政策,被申请人无法为非天河区户籍的学生统筹安排公办转学学位,申请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区教育部门申请统筹安排公办转学学位。另,由于天河区公办小学学位紧张,亦无剩余学位安排非天河区户籍的转学生入读,申请人应将其户籍迁入天河区,方可按照天河区户籍生条件向对口公办学校申请转学。

  二、申请人的转学申请不符合广州市及天河区的转学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三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根据《广州市普通中小学生转学指引及其流程图》,广州市普通中小学生转学程序如下:1、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经转出学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交给学生家长。3、学生家长凭学籍卡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取得转入学校同意。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根据天河区《小学转学办理程序》,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生,学生家长应持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审核盖章。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转学申请须事先取得转入学校审核,目前申请尚未取得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因此,不符合上述广州市及天河区转学办理程序。

  三、申请人已在其居住辖区内小学就读,不存在其所陈述的教育局没有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申请人虽非天河区户籍人员,但目前已在天河嘉华小学就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在其居住辖区内小学就读,不存在其所陈述的教育局没有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复议申请之事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天河区教育局信访办理登记表》;2.《信访事项转送函》(穗教访〔2020〕143号);3.《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4.《广州市教育局群众来访登记表》;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关于天河区小学招生部拒绝统筹广州市户籍生转学生学位的问题反映》。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是民办学校广州市天河区嘉华小学2018级学生,现居住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宦溪南边街南熏里10号。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户籍由广东省兴宁市迁至广州市越秀区。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父亲向本机关提出信访,其主要诉求为“我把小孩户口从老家迁入单位在越秀区的集体户,一家人一直居住在天河区,并在所住街道办理了从2017年至2024年的租赁合同备案。我于8月12日向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递交民办转公办的申请资料给前进小学,后老师回复说学位已满……”。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父亲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反映申请人为越秀区户籍,但居住在天河区,要求让申请人转学至天河区公办小学前进小学。被申请人2020年10月9日出具《天河区教育局关于信访人张某某反映小孩转公办小学问题的答复意见》(穗天教信〔2020〕138号),告知申请人父亲根据现有转学政策,申请人不符合被申请人统一安排转学到公办学校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被申请人有在广州市天河区行使义务教育行政管理的权限,并已经按照职权在官方网站公开了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等程序进行转学。申请人父亲2020年8月24日信访时即已经告知本机关,前进小学已告知其学位紧张,并未准许申请人转入。申请人已在广州市天河区民办学校就读,被申请人已履行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的义务。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要求撤销《天河区教育局关于信访人张某某反映小孩转公办小学问题的答复意见》(穗天教信〔2020〕138号),并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就近入学”统筹公办学位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信访人张某某反映小孩转公办小学问题的答复意见》(穗天教信〔2020〕138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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