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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22号

  • 发布时间:2020-11-25 15: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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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行复〔2020〕第22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泽荣、李斌、梁艳晖,均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余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余某同志反映桂花岗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划分问题的告知书》(越教信〔2020〕115号),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2020年6月份,申请人的小孩被分配到离家步行30多分钟的广州铁路第五小学(白云区走马岗路136号),而不是离家最近、步行7分钟就到的桂花岗小学(白云区飞鹅路68号)。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协调安排分配小孩至离家最近的桂花岗小学入读的请求和申请,并在8月份多次到该局信访办询问有关进度,均未见到有关同志的接访和回复,被申请人直至8月底才给与申请人回复,即未同意入读桂花岗小学的申请意见。对此,申请人认为小孩无法就近入读小学是与国家和教育部的义务教育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科学、合理安排小孩离家最近的桂花岗小学入读。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关于余某同志反映桂花岗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划分问题的告知书》(越教信〔2020〕115号),安排申请人的小孩到离家最近的桂花岗小学入读。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余某同志反映桂花岗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划分问题的告知书》(越教信〔2020〕115号);2.不动产权证;3.常住人口登记卡;4.导航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期给出书面回复。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市教育局转办申请人余某提出关于其小孩入读桂花岗小学的信访文件(穗教访〔2020〕128号)。被申请人按照《广州市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越教信〔2020〕115号《关于余某同志反映桂花岗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划分问题的告知书》,并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送达余某;8月31日,余某再次来到我局签领回复意见。

  二、申请人要求安排其子女到非户籍地或非实际居住地的越秀区属桂花岗小学就读的诉求不符合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信访程序告知。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第十一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其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且白云区教育局已为其子女安排学位。被申请人没有为非本区户籍及常住地均不符合本区招生条件的申请人子女安排学位的职责。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本案争议内容履行职责是否恰当的问题。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教育局信访事项转送函》;2.《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约访来访来电登记卡》;3.越教信〔2020〕115号《关于余某同志反映桂花岗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划分问题的告知书》;4.信访文书送达回证;5.申请人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址均为广州市白云区桂花岗东一巷28号902号,其子余洋就读于广州铁路第五小学,该小学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走马岗路136号,是广州市白云区属距离申请人居住地较近的公办小学。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小学是广州市越秀区属学校,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飞鹅路68号。

  另查明,《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第十一条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第十一条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已按照就近原则为其孩子安排公办小学学位,申请人小孩受教育权已经得到保障。被申请人并无为申请人小孩安排学位的法定职责。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越教信〔2020〕115号《关于余某同志反映桂花岗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划分问题的告知书》,安排申请人小孩入读桂花岗小学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作出的越教信〔2020〕115号《关于余某同志反映桂花岗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划分问题的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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