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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24号

  • 发布时间:2020-12-10 16: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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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行复〔2020〕第24号

  申请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466号之二传媒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侯静敏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露、殷丹,均系被申请人职员。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系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申莉,系第三人职员。

  申请人严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不予聘用的行政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在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上发布了《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联合广州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职工公告》(以下简称《招聘公告》)。申请人依照《招聘公告》完成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无领导小组讨论、资格审查、心理素质测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入考察阶段,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交了考察相关资料。2020年10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组织考察情况告知书》,告知书中以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政策外生育一子,且未接受计划生育处理”为由,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考察内容和程序的第五条及第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及“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经查实不得聘用”作出考察结果为不合格,决定不予聘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0年8月31日对招聘录用人员公示时,已经对申请人作出了考察结论,但迟至2020年10月17日才通知申请人,违法了法定程序。申请人从未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无从谈起从该决定不满五年的问题。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失效文件,不应作为决定依据,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行政决定。

  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考察结论和决定,确认申请人符合本次招聘考察相关规定,考察结果为合格,责令被申请人聘用申请人;2.赔偿申请人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正式入职期间未能入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标准按南沙区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办理;3.对《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组织考察情况告知书》;2.有关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函要求各地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媒体报道;3.网络向广东省司法厅进行政策咨询回复的打印件;4.网络向广东省人社厅进行政策咨询回复的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组织考察结果为不合格,决定不予聘用”的行政决定事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事业单位应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招聘公告》明确规定了应聘人员的条件“应聘人员须具备《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符合《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一)》(穗人社发〔2010〕128号)第二十条规定和以下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属实,不符合招聘条件。《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察细则》)第五条规定“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规定“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考察细则》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后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考察细则》并不因《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生效而立即失效。《考察细则》仍为指导事业单位招聘考察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予以执行。

  二、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组织考察结果,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由于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录用问题情况较为复杂,被申请人经过充分了解情况,审慎研究后作出不予聘用决定,且已及时向申请人出具《组织考察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考察结果,并无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联合广州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职工公告》;2.《2020年广州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第一次招聘教师公告》;3.《2020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一次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公告》;4.《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5.中共广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前超计划生育行为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指导意见》;6.《组织考察情况告知书》。

  第三人答复称:招聘过程中,第三人本着对考生、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公告及招聘岗位的报考资格条件,根据被申请人指引,认真审查报考人员学历、专业、年龄、工作资历等条件,并规范严谨进行组织考察。申请人2020年6月报考了数学教师岗位,2020年8月初,第三人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计生办在2020年8月3日给申请人开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中显示存在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2020年8月7日,第三人将申请人组织考察材料报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复。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第三人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10月15日,第三人将告知书快递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17日收到告知书。

  第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2.《接收单》。

  本机关查明:2020年6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联合广州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职工公告》,该公告有关“招聘条件”中的“基本条件”第2项规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有关政审条件”;第5项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招聘条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第2项规定“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员……”。“组织考察”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组织考察对象……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按照公告规定的程序,招聘活动2020年15-17日网上报名,2020年6月24日现场确认,2020年6月26日打印准考证,2020年6月27日无领导小组讨论,2020年7月1日会计笔试,2020年7月3日下午资格审核(心理素质评测),2020年7月5日面试,2020年7月11日学科岗位笔试,2020年7月14日综合成绩及体检,2020年7月31日—8月7日组织考察,2020年8月31日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组织考察情况告知书》,部分内容为:“你提供的广州市越秀区黄花街计生办出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中明确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2013年8月27日政策外生育一子,且未接受计划生育处理。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张考察内容和程序的第五条及第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及‘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经查实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规定,经研究,我们很遗憾的告知你,你参加此次招聘组织考察结果为不合格,决定不予聘用”。

  另查明,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计生办2020年8月3日出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载明申请人违反计划政策:1.男女双方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共生育(含收养)壹个子女,政策外生育壹个子女;2.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情况:姓名陈某,性别男,出生日期2013年8月27日,属政策外生育,未接受计划生育处理。

  另查明,《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于2010年9月17日印发,文件属性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被申请人发布《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联合广州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职工公告》列明“招聘条件”应当符合“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教师法相关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据表明,申请人2013年8月27日政策外生育一子,且未接受计划生育处理,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招聘公告设定的条件作出不予聘用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因此该决定应予维持。关于申请人所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被申请人行政决定合法,本机关对申请人该请求不予支持。《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本机关对该文件合法性予以确认,不再另行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组织考察情况告知书》;

  二、驳回申请人严某某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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