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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穗教行复〔2020〕第26号

  • 发布时间:2020-12-23 16:07:31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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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教行复〔2020〕第26号

  申请人: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越秀区教育局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关于转学的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已解决争议问题,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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