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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教育行复〔2021〕第2号

  • 发布时间:2021-07-23 11:07:08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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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吴某某。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蔡健安,职务: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未履行保护受教育权职责,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称:

  2021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二小学提出转学申请,理由是因家庭变故和工作变动等原因,申请人母亲无法兼顾好申请人上下学接送以及放学后的各项体育训练,希望将申请人由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转入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二小学就读二年级,但该申请被被申请人拒绝。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母亲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前述转学事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母亲的转学申请不予支持,并于2021年4月25日将《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寄出给申请人母亲。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教信答复〔2021〕16号内容表示不服,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时存在逾期。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海教信答复〔2021〕16号《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并给申请人安排转学。

  申请人向本局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理告知书》(海教访〔2021〕6号);2.《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3.广州市普通中小学生转学指引及其流程图网页截图;4.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指南网页截图;5.《转学申请书》;6.申请人身份证、户口页、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学籍基本信息;7.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9.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10.中国邮政快递收寄信息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适用法律法规无误,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一、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接到申请人母亲提出转学的诉求。2021年1月28日向其出具《受理告知书》(海教访〔2021〕6号),通过邮件方式寄出,2021年2月2日显示送达。2021年3月18日向其出具《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通过邮寄方式寄出,于2021年3月20日显示送达。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于广东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上传所有相关文书并办结,系统短信推送告知申请人母亲已对其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提醒其可登录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查询办理情况,并作出评价。2021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件退回,原因为拒收。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母亲致电被申请人,反映其未收到相关答复,要求重新寄送,被申请人再次将相关文件通过邮寄方式寄出,于2021年4月26日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根据申请人母亲2021年1月来访提供的信息,申请人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江冲25号大院7号901房,实际与母亲共同租住在海珠区杏园大街24号202房。申请人2019年向被申请人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时,其户籍地址为海珠区大江冲25号大院7号901房,实际租住在海珠区杏园大街24号202房。申请人申请转学时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及家庭情况与其2019年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时均未发生变化。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和《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2020〕55号),申请人不符合转学条件。据百度地图测算,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和江南新村第二小学两校步行距离只有610米左右;申请人现就读的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距离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步行距离约688米,根据《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18〕3号)的规定,符合3公里范围安排学位的原则。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转入江南新村第二小学的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适用法律法规无误,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受理告知书》(海教访〔2021〕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2.《受理告知书》(海教访〔2021〕6号)邮件投递信息截图;3.《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4.《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邮件投递信息截图、退件信息图片、网上办理情况截图;5.《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6.《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18〕3号);7.《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教〔2020〕55号);8.申请人《海珠区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现就读于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2019级3班。2021年1月21日、26日,申请人母亲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因家庭原因,要求将申请人转学到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二小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受理告知书》(海教访〔2021〕6号),并于2021年2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2021年2月2日签收。

  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出具《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认为2019年时统筹安排申请人入读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一年级,符合3公里范围安排学位的原则;申请人不存在家庭迁移情况,且转学理由不充分,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转学到相邻学校的诉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将《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邮件于2021年3月20日由投递员投递到杏园小区对面停车棚(原e栈)包裹柜。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查询办理情况。2021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退件,退件原因为“拒接”。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再次将邮件寄出,邮件于2021年4月26日被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的户籍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大江冲25号大院7号901房,申请人在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登记的学籍信息显示其家庭地址为海珠区杏园大街24号202房。申请人提出复议时,与其母亲租住在海珠区杏园大街24号202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申请人母亲名下无不动产。地图显示,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与申请人要求转入的江南新村第二小学相距约600米。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第十九条,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审核资料,由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符合转学条件的“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与“家庭迁移”具有相当性。申请人在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入读一年级时的实际居住地址与申请转学时的实际居住地址相同,不属于“家庭迁移”的情况。申请人的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属于海珠区统筹安排学位的范畴。被申请人统筹安排申请人就读距离居住地址600余米的海珠区江南新村第一小学(青凤校区),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18〕3号)中3公里范围安排学位的原则,具有合理性。相较于“家庭迁移”所造成的就学上长期的、客观的不便利,申请人所提出的疫情和工作变动原因与“家庭迁移”情况尚不具有相当性,不构成符合转学条件的“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并于2021年2月2日邮寄送达《受理告知书》(海教访〔2021〕6号),符合《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答复,并于2021年3月20日邮寄送达《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之规定。申请人称未收到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再次送达,该事实证明本案申请期限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但不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履职意见书》(海教信答复〔2021〕16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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