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管民办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优质发展,培育民办教育品牌,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现就加强民办学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等级评估问题
2010年2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省一级学校(含民办)等级评估的通知》(粤教督函〔2010〕2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省一级等级评估,保留民办高完中和幼儿园的等级评估。根据我市实际,经请示省教育厅督导室同意,我市保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市一级和区一级等级评估。
二、关于民办学校纳入我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评估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06〕92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我市各区、县级市组织对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评估认定,应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其中。
三、关于民办高完中接受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教研〔2008〕7号),规定“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对象为全省所有普通高级中学,每四年接受一次评估”。我市的民办普通高完中须按每四年为一个周期接受一次评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张忠维,联系电话:2208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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