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穗教发〔2020〕7号
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年收费标准不高于2019年广州市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规定,享受金融扶持、减税降费、减轻租金、优化“五险一金”、稳定用工方面的优惠待遇。
本通知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穗府规〔2020〕2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附件:《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4月7日
(联系人:林晓,杨雁翔,电话:22083663,2208366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