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关于现有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同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关于尚未完成分类登记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尚未办理过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的机构,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按照《广东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样本》重新核准新章程,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具体流程见附件1。
(三)关于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机构,需向其他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中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成人自考类培训等)转型的,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办学内容,领取新办学许可证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法人登记。具体流程见附件2。
(四)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具体流程见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区民政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原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工作。
(二)做好政策解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于9月30日前召集辖区内现有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召开会议,明确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及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后果。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区要高度重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倒排工期,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的登记和原营利性机构的注销工作。
附件: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指引
2.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指引
3.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指引
4.教育行政部门文书范本获取方式
5.广东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样本
6.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7.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