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5月21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学校预防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因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带来的危害,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广州市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和《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广州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教育系统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防汛防风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暴雨风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区三防指挥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以校为主”的原则开展防汛防风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市教育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审计处、规划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校园安全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师资工作处、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教育督导室、人事处等处室负责人,以及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市电化教育馆负责人任成员。市教育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教育厅和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的指导下开展防汛防风工作。主要职责包括:①负责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水旱风冻灾害防御措施;②指导督促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停(复)课;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⑤组织、协调做好受损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市教育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园安全处,以校园安全处人员为主,相关处室、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市电化教育馆人员参加,校园安全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①负责对接市委市政府、市防总有关三防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协调处理全市范围内教育系统各单位三防准备工作;②制定和完善三防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③检查、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三防工作;④组织开展三防应急演练。
(三)各区教育局、各学校相应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三防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级、本单位的防汛防风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全市教育系统各级防汛防风工作部门要与同级三防指挥部、气象部门和上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当三防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和台风灾害预报时(含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暴雨和台风灾害警示通知时),应及时通知属地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灾害信息
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以及财产、设施等方面的损失。灾害发生后,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三)预防预警准备和保障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各类学校防汛防风工作的指导。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编制当地教育系统抢险救灾参与单位、责任人、上下级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值班电话和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以查机构、查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查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防洪、防风、避险、自救、逃生等常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组织开展避险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防汛防风组织,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抢险队伍建设。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防汛防风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防风物资,合理配备资源,以备急需。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暴雨、台风等级、洪涝灾害程度和上级规定,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事件)、Ⅲ级(较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2.进入汛期,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值班,高度注意天气变化,密切关注三防和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以及上级部门的预警通知,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3.防汛防风及抗灾救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置。无论发生哪一级灾害,受灾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 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区两级教育局防汛防风部门和学校组织24小时值班,与当地三防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学校领导上岗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市教育局和当地三防指挥部。
(2)各有关单位检查各自防风、防汛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各学校组织力量清疏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4)各学校加强对涉及校园安全的临时建筑、建筑工地、边坡基坑、地下工程、危房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三)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上级部门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区两级教育局分管领导到位,各校领导上岗带班,研究部署防汛防风工作。
(2)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受影响地区各托幼机构、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学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并通知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受影响地区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停课,并做好相关防御工作。
(3)校园内各类在建工程全部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学校低洼区域易浸物资,避免财产受损。
(4)已被民政部门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应开放,并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5)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6)医疗救护队伍迅速做好救护伤病人员准备,做好救伤及卫生防疫工作。
(四)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上级部门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到位,与当地三防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指挥部署防灾救灾工作。
(2)各学校领导全部到岗,根据各自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在继续做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落实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受影响地区各托幼机构、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并通知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受影响地区各高校建议停课,并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五)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堤、坝、涵、闸、路、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出现险情或溃决、坍塌。
(2)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3)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4)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继续做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各单位立即启动防汛防风抢险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根据上级指令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受影响地区各托幼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并向监护人告知学生(幼儿)的基本情况。
(3)当地三防指挥部发出溃决警报和公布安全转移方案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所属学校,在当地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迅速组织淹没或危险区域内人、财、物转移。
(4)当地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做好人员疏散、车辆安排、抢险救灾物资运送、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制度,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可以越级上报,之后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及时补报和续报。
2.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3.市教育局启动防汛、防风IV级应急响应后,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在响应启动30分钟内填报信息报送表格,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本单位防御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教育局,后续每12小时报告一次本单位防御工作、灾情、受影响情况等信息。市教育局升级防汛、防风应急响应级别后,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在响应升级15分钟内填报信息报送表格,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本单位防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报至市教育局,后续每6小时报告一次本单位防御工作、灾情、受影响情况等信息。
4.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
①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②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③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凡特别重大、重大灾情信息超过3小时未报送的即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即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即为瞒报,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为错报,与事实基本不相符的为谎报。因报送信息不准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工作失误和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应急响应结束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指导所属学校恢复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五、附则
(一)监督检查与奖惩
防汛防风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防汛防风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相应实施方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州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响应措施
2.广州市教育系统防风应急响应措施
3.广州市教育系统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4.广州市教育系统受影响、受灾情况统计表
5.广州市教育系统应对台风灾害指引
6.广州市教育系统应对暴雨灾害指引
下载: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