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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 发布时间:2015-07-10 00:00: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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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对象
  民办学校举办者
  二、办理条件
  1、学校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学校理事会同意。
  2、进行财务清算。
、进行财务清算。
  三、所需材料
  1 . 申请报告,由学校举办者提出申请; (原件正本(收取))
  2 . 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变更协议(内容应包括学校债权债务的解决办法);(原件正本(收取))
  3 . 原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附董事成员名单及签名); (原件正本(收取))
  4 .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正本(收取))
  5 . 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原件正本(收取))
  6 . 成立新董事会的提交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履历; (原件正本(收取))
  7 . 新任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正本(收取))
  8 . 新增举办者的提交新增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正本(收取))
  9 . 举办者变更引起出资人或出资额变动的,需提交由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正本(收取))
  四、窗口办理流程
  1 .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
  2 .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 . 审查。现场考察。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得出审查结果。
  4 . 决定。 答复。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现场考察。自受理之日起个自然日,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得出审查结果。决定。 答复。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五、网上办理流程
  1 . 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局窗口的网上申报页面,按要求录入资料并上传所要求材料的电子版本或扫描版本。
  2 . 受理。教育局收到申请人网上申报的材料后由发展规划处进行初审,材料合符要求后作出受理决定。
  3 . 现场考察及核对材料正本。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组织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到现场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并核对材料正本,得出审查结果。
  4 . 答复。教育局将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予申请人。
受理。教育局收到申请人网上申报的材料后由发展规划处进行初审,材料合符要求后作出受理决定。现场考察及核对材料正本。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组织人员自受理之日起个自然日内,到现场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并核对材料正本,得出审查结果。答复。教育局将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予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自然日
  承诺期限:30个自然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教育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9:00-12:00,下午1;00-3:00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联系电话: 020-38920346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地铁:号、号线珠江新城站出口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请访问12345自助查询服务
  十一、办理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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