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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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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广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9日

  

  

  

  

广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为推动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64号)、《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5〕6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以解决《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遗留问题为基础,着眼未来三年学前教育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第一期行动计划,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质量好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学前教育规范发展,资源快速增加,公益性、普惠性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初步缓解。

  经第一期行动计划的实施,截至2013年底,我市共有幼儿园1606所,其中公办幼儿园524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136所),占比32.6%;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631所,占民办幼儿园比例58.3%,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比例达到71.9%。认定规范化幼儿园1224所,占比76.2%。全市在园幼儿数38.70万人,比2010年增加4.43万人,增长12.9%;幼儿园教职工数5.16万人,比2010年增加0.92万人,增长21.7%。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为157.81%。学前教育规模持续扩大,学前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普遍提升,较好完成了第一期行动计划的目标。

  与此同时,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不够健全、运行保障机制不尽完善;部分公建配套幼儿园未实现按小区规模足额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偏低,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工作和教科研工作有待加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率偏低,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分布不均衡。学前教育总体质量依然落后于我市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依旧是我市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初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学前教育投入逐步增长的主体责任,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比例逐步提高,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队伍进一步稳定和优化,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幼儿园布局合理、城乡均衡、普惠突出、管理规范、招生公平,逐步形成有广州特色的学前教育体系。

  (二)具体目标。

  1.普及学前教育。到2016年底,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保持98%以上。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

  2.加强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到2016年底,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无证办园。

  3.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在公办幼儿园占比基本稳定在30%的基础上,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按照生均进行拨款的长效机制,力争逐步增长;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办法和标准。到2016年底,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达80%以上。

  4. 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办幼儿园建设,逐步建立合理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到2016年底,全市设镇的各区(白云、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增城)100%的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90%以上的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独立举办规范化幼儿园。

  5.提高学前教育保教队伍素质。落实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6年底,全市80%以上的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应资格,大专以上学历的幼儿园教师比例达75%以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进一步提高。力争教师和保教人员均接受特殊教育通识培训。

  6. 提升保教质量和科学育儿水平。到2016年,我市建立1个以上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实验区,全市建成100所贯彻落实《指南》实验幼儿园。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资源。继续加强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规范化村级幼儿园建设。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解决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及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规范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幼教班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增加适龄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机会。

  (二)调整结构。调整资源结构,扩大城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面。调整布局结构,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调整投入结构,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在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加大对提升保教质量的扶持。

  (三)健全机制。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健全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四)提升质量。深入贯彻落实《指南》精神。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学前教育规划建设。

  1. 全市各区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定期开展学前教育学位预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园要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按规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2. 2015年底前,各区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出台城镇小区补足配齐幼儿园具体方案。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已有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开办其他类型幼儿园。

  3. 分类解决未按规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托儿所)历史问题。各区要制定推进时间表,力争2年内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未按市政府《颁发<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00号)等文件规定建设及移交的,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移交事项的,或开发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的,按照以下方式移交:

  (1)对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已建好的情况。

  对开发商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发商协商并签订移交合同,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使用权移交至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将其产权移交至教育部门名下。

  对开发商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或开发商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开发商不存在情况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424号)的规定,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报建、土地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的复印资料,单方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对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开发商或承租方具备办学资质,或开发商、承租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已开办幼儿园(托儿所)的,支持其开办幼儿园(托儿所)。再根据有关规定,约定开办年限及租金事宜,促进幼儿园(托儿所)移交。

  (2)对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托儿所)未动工或未建好的情况。

  对小区配套独立用地幼儿园(托儿所)未动工建设或已动工未竣工的,应由区政府责令开发商实施建设,并牵头国土规划、建设、教育等部门追究开发商未建设行为,如开发商在2015年底前仍不实施建设的,按以下方式解决移交建设问题:

  对小区配套独立用地幼儿园(托儿所)未动工建设或已动工未竣工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第(二十四)条第6项“住宅配套的非营利性独立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商签订移交用地的协议,取得立项规划文件后,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将土地划拨至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设。

  对开发商已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开发商不存在情况的,且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幼儿园(托儿所)需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政府出具证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持相关资料取得立项、规划文件后,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将用地划拨至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报建、建设、验收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予以配合。

  (3)对开发商未按规范要求建设的,由区政府督促整改。

  对开发商未按规划报建建设、未通过规划验收、未通过消防及质量验收手续、未完成独立供给水电的,由区政府督促开发商进行整改,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予以配合。

  (二)加强和完善公办幼儿园的建设。

  1. 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全市以区为单位制订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按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规范发展公办幼儿园。优先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各地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

  2. 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用地方面遗留问题。加强公办幼儿园用地建设协调力度。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区的指导,由区政府牵头,尽快理顺、完善公办园用地建设手续,必要时制订“绿色通道”办理有关手续。

  对未办理规划及用地手续或相关手续不完善,经地籍调查及公告后,现状界址清晰,没有他人对其界址及权属提出权力主张的幼儿园用地,可按现状界址确定用地范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用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权属及报建主体,再按规定完善用地及建设手续。如果暂时无法确定权属,而学校教育教学、师生安全需要确需在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校舍的,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对城规或土规不符,无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幼儿园用地,由区政府牵头先落实土规用地规模,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规划、城管部门支持办理。在批准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用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权属及报建主体,再按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对用地权属已属幼儿园,但部分园舍、场地被其他单位占用的,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将园舍全部返还幼儿园使用。

  3. 规范公办幼儿园登记管理。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依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分类解决公办性质幼儿园尤其是集体办园证照问题。因历史原因无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公办幼儿园、不能办理对公账户的,根据《关于明确广州市集体办幼儿园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州营银发〔2015〕3号),参照举办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无收费许可证的,凭《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4. 扶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发展。一是出台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办法,对公办幼儿园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幼儿园进行公用经费和设备费补助,支持其健康规范发展,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各公办幼儿园按照“家长承担部分不超过办园成本49%”的基本原则,在《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12〕233号)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

  5. 稳妥推进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办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3〕7号)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幼儿园整体下放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按照原状下放、逐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做到教学水平不下降、招生更加公平、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安全要保障、产权要明晰,原则上于 2016 年 1 月1 日前将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幼儿园下放给各园区所在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三)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 市财政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生均设备费补助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公用经费和设备费补助。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开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质量水平。有条件的区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

  2. 各区2015年底前,根据省扶持和认定普惠性幼儿园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区域扶持和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 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多元化学前教育需求。

  (四)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 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学前教育投入逐步增长的主体责任。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步提高。调整投入结构,在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加大对提升保教质量的扶持。

  2. 2015年底前,研究制定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以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为基础,市财政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公用经费和设备费补助,力争公用经费补助逐年增加。各区应根据财力加大相应投入,并制定本区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办法和标准。

  3. 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向农村、贫困和民族等薄弱地区倾斜;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送教上门、亲子同训、个别化教育服务,扶持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等;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

  4. 市、区每年安排资金,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继续支持地方改扩建和新建公办幼儿园、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完善幼儿资助制度、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开展贯彻落实《指南》实践和指导工作,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 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完善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2.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粤机编办〔2012〕232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每所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数量。

  3. 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在生均财政拨款补助基础上,由幼儿园(全额拨款幼儿园除外)从保教费中加大教师工资待遇支出,完善幼儿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不断提高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市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4. 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列入年审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5. 市、区制定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学费政策,鼓励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任教。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教师培训体系,提高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市、区2015年底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鼓励各地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

  (六)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

  1. 各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

  2.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教育、发改、综治、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继续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3.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相关管理力量,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有效运用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财务管理、收费行为等的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 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幼儿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

  5. 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园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6. 幼儿园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园舍、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7. 要通过购买服务、合同聘用等方式,每所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以上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

  (七)加强幼儿园保教指导。

  1. 根据省出台的幼儿园一日生活指南,指导幼儿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生活。各区要深入贯彻落实《指南》精神,进一步提高保教工作水平。市和各区要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合理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和落实常规化教科研工作机制。建立城乡之间、优质幼儿园与薄弱幼儿园之间的交流与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保教指导。

  2. 到2016年底,市及各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学年制定年度教研工作计划,对教研片区和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3. 充分创设条件推动《指南》实验区开展教科研和分享交流活动,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展园本教科研和园本培训,及时解决保教人员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有效提升保教工作水平。

  4.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继续在全市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试点工作,建立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和指导。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行为,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切实解决第一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遗留问题。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注重整体设计。在总结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和本地人口发展趋势,整合各类资源,落实各项任务,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予以保障。

  (三)推进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统筹推进办园体制、投入机制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抓住关键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制订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落实经费投入。要优先落实资金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益。

  (五)强化督导检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督政范围,与创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以及教育强镇复评相结合,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教育督导机构将对各区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行督导验收。

  各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广州警备区。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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