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04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发布时间:2019-08-21 1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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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案〔2019〕161号

游彩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校长职级制的建议》(第4004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并与您于7月30日进行了电话、邮件沟通,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长岗前培训的意见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6号)要求,我市制定《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穗教函〔2017〕678号),每年组织全市范围内的中小学校长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升我市中小学校长职业道德素养、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校长办学行为,增强校长履职能力,引领中小学校改革发展。

二、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意见

经了解,省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方案,我市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稳步推进该项工作。

三、关于科学设置职级的意见

目前,国家正在探索事业单位职员制度改革。因此,宜待国家、省明确相关政策后,我市再启动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下一步,人社部门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呼吁和反映,尽快启动事业单位职员制度改革及明确相关政策。

四、关于完善中小学校长选聘制度的意见

自2010年我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以来,我市一直鼓励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按岗位空缺和任职条件聘用工作人员。目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校长的选拔任用工作。

我局于2017年8月牵头印发《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广州市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也即将完成制定并印发,将进一步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激发人才来穗创新创业激情。

五、关于实施科学评价的意见

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相关文件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考核等级、考核结果的确定和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校长考核方面,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六、关于实行任期交流的意见

2018年,我市出台《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交流轮岗力度,实行“区管全局统筹,学校择优选派”,在《关于广州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门在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上的整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择优选派,交流轮岗任教经历纳入教师职称评聘、推荐评先评优的考核范畴。

七、关于完善薪酬激励的意见

目前,我市已经在人社、财政部门的牵头下,建立起“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制。具体做法是每年按照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依据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分配。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好这一额度,在对所属学校进行奖励的同时,预留适当额度用于对所属学校主要领导的奖励分配。

感谢您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市教育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0日

 

(联系人:杨威,联系电话:220837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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